原告李家三姐妹的父親李某與母親劉某生前生育四名子女,即原告三人和被告一人。李某夫婦在世時,擁有兩處房產。李某生前訂立遺囑,內容為:位于西城區的一套房產由三個女兒即三原告平均各得一份繼承權,名下存款平均分成四份,由三原告及被告各得一份。該份遺囑由原告代李某打印并由李某親筆簽名。李某死后,三原告在繼承遺產時被告知該份遺囑為無效遺囑。
三原告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父親的自書遺囑合法有效。
被告辯稱,父親生前另留有遺囑,遺囑內容為:位于西城區的房產由被告之子繼承。該遺囑為父親生前自書遺囑,一直由父親本人保管,父親去世后遺囑被三原告拿走。
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繼承人簽名的遺囑內容并不是由被繼承人親筆書寫或親筆打印,故該遺囑不能夠認定為自書遺囑。遺囑由原告打印交給被繼承人簽字,被繼承人簽字時只有三原告在場,并沒有其他見證人在場見證。而按繼承法規定,三原告作為繼承人并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故該遺囑的訂立形式不合法,應認定為無效遺囑。而被告所述被繼承人另立的遺囑在原告處,未向法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證據證明,法院未予認定,故法院判決被繼承人簽字的遺囑為無效遺囑,駁回了三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