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陳老漢所立代書遺囑不符合法定形式,3月16日,北京市宣武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此遺囑無效,陳老漢的遺產由其四名子女按繼承份額均等分配。
陳女士起訴稱,母親去世后,她的哥哥說父親留有遺囑。但陳女士不敢相信,在她看到遺囑復印件后,陳女士進行了法律咨詢,都說該遺囑沒有效力。故陳女士訴至法院,要求繼承其應有的份額“。
審理中,陳女士的哥哥向法庭提交了遺囑,內容為:“父病重,恐不久于人世。念母今后的生活安排,立囑如下:1、由長女、次女照顧母親的生活起居等日常事務。負責到臨終。2、現住房由次子繼承產權。母親具有永久居住權,住朝陽一間。3、母親的生活費用,現在可以由母親的存款中解決。將來費用不足部分由子女四人平均負擔。”
陳女士的哥哥承認遺囑內容是自己書寫,但遺囑上的簽名是父、母和四個子女親自所簽。陳女士的姐弟同意大哥的主張。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老漢名下的宣武區一套60多平方米的樓房為夫妻共有私產房。陳老漢與老伴去世后,其四個子女是法定繼承人。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遺囑必須具備法定形式,方為有效,這是進行遺囑繼承的前提要件。陳老漢所立遺囑,雖然是本人簽名,但內容非自己所寫,不屬于自書遺囑,應屬于代書遺囑。根據代書遺囑的要求,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見證人不能是繼承人或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由于陳老漢所立代書遺囑,是繼承人所寫,沒有代書人,也沒有見證人在場見證,因此,所立代書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法定形式,該代書遺囑不具有法律效力,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辦理。陳老漢的老伴沒有遺囑,所遺財產份額應按法定繼承辦理。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四個子女系被繼承人之子女,按繼承份額均等分配遺產。依照《繼承法》有關規定,判決陳老漢名下的房屋歸四個子女共同所有(每人各占四分之一產權)。
甄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