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8月7日,吳女士在律師的見證立下代書遺囑,百年之后將名下位于**街的一處房屋贈與其弟吳某的外孫金某。2007年2月13日,吳女士撒手人寰,由此引發了家人之間有關代書遺囑效力問題的一場糾紛。
吳女士身前曾有過兩段婚姻,1988年第一任丈夫去世,此后吳女士與齊某再婚并與齊某和前妻所生之子,即吳女士的繼子小齊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齊某去世。由于吳女士身前未生育子女,因此當吳某以及小齊得知吳女士已立遺囑將巡道街的房子贈與金某后,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判決確認遺囑無效。
吳某和小齊在訴狀提到,金某出示的這份遺囑既無吳女士簽名也未捺印,所蓋圖章有偽造嫌疑,且吳女士身前曾與金某的母有過節,吳女士不可能將房屋贈與金某。
金某對此辯稱,吳女士立下遺囑是經過律師見證,且蓋章也符合吳女士生活習慣。因此這份遺囑完全真實有效,是吳女士生前意愿,自己有權獲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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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說法:
這份由律師在場見證的代書遺囑為為無效遺囑。代書遺囑是由他人代為書寫的遺囑,設立這種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并且由其中一人代為書寫,這種遺囑在代書人代書之后必須向遺囑人宣讀,由遺囑人認可,并且代書人、遺囑人和證明人都必須簽名并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之所以必須具備法定形式要件,就是防止遺囑被偽造或篡改。吳女士的遺囑文本僅有立遺囑人、代書人、見證人等的印章,而無本人簽字,《律師會見當事人筆錄》以及遺囑手寫文本中吳女士的簽字都是律師代簽的。立遺囑過程中,兩名見證律師只有一人在場。2002年,吳女士曾起訴遺囑受益人金某之母,要求返還身份證件等物品,這足以產生遺囑確立時吳女士的印章并非在其本人手中的合理懷疑。所以,該律師見證遺囑為無效遺囑,吳女士的遺產應按法定繼承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