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除夕,王義(化名)家十分冷清,往年這個時候,兩個妹妹會攜家?guī)Э趤沓酝盹?三家人共迎新年。然而,又是一年除夕,人還在情卻冷。
老人的遺囑
王義與兩個妹妹因為一場官司斷了親情,而這場官司緣于父親的遺囑。
王義的父母早年參加革命,新中國成立后均身居要職。上世紀80年代初,老兩口先后離休,國家專門配備了一套面積300平方米的兩層別墅供他們居住。1986年,王義的母親因病去世。為照顧孤身的父親,王義夫妻以及女兒王晴(化名)一直與父親共同居住。每到除夕,兩個妹妹就會舉家過來團聚。
1999年,國家按成本價將房屋出售給王老先生個人,并辦理了房屋產(chǎn)權(quán)登記。考慮到兩個妹妹家的經(jīng)濟條件不如自己,王義毫無怨言地掏出了全部購房款。
隨著年齡的增長,王老先生的很多戰(zhàn)友、同事都先他離去。看著他們的子女為了父母的
遺產(chǎn)同室操戈、反目為仇,王老先生很是難過,不由得為自己百年后的財產(chǎn)擔(dān)心。
2003年3月的一天,只有王老先生和孫女王晴在家。讀報的王老先生像是想起什么似的,先是自己去了書房,過了一會兒,又出來把王晴
叫了進去。“我一進屋,爺爺特別嚴肅地說讓我?guī)退麑憘€東西,當時我不知道要寫什么,見爺爺臉上沒有笑容,我還挺害怕的。”王晴說
她趕緊找來了紙和筆,按照爺爺說的內(nèi)容寫。寫完后,王晴才知道,這是一份遺囑,大意是說爺爺死后,所住房屋由兒子王義繼承,所有存款由兩個女兒繼承。
見王晴寫完,王老先生拿過遺囑,很仔細地看了一遍后,鄭重地在上面簽了自己的名字。他將遺囑交給王晴,并告訴她要好好保管,等他死后再拿出來。
無法避免的訴訟
這份遺囑就像一個秘密,一直保守到老人去世。
2009年2月,王老先生撒手人寰。王義兄妹悲痛欲絕,合力辦理了父親的后事。3月初的一個周末,兄妹三家人團聚。席間,王義談到了父親遺產(chǎn)的處理問題。此時,王晴突然說:“爺爺生前有遺囑。”一句話,在場的所有人都愣了,包括王義。
王晴取出了王老先生的遺囑,交給父親王義。其實,王義也是第一次看到這份遺囑,因為房子是自己出錢買的,現(xiàn)在歸他所有,他自然沒有意見。但他沒有想到,兩個妹妹見到遺囑后,不高興了。“咱爸生前從來沒和我們說過有遺囑的事,這時突然出來一份遺囑,是不是真的,我們還得鑒定一下。”從妹妹的話中,王義聽出了潛臺詞——遺囑是偽造的。
雖然顧及兄妹感情,他們并沒有爭得面紅耳赤,但最終仍是不歡而散。此后,兄妹三人也曾多次聚在一起協(xié)商,終因?qū)z囑認識不統(tǒng)一,無果而終。
7月,兩個妹妹將王義告上法庭,以遺囑形式不合法為由請求法院判決遺囑無效。王義覺得這份遺囑是父親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親筆簽了名,所以遺囑是有效的,更何況當初買房子的錢是自己獨立支付的。兄妹三人在法庭上唇槍舌劍,互不相讓。
9月,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該遺囑為代書遺囑,但沒有兩個以上法定的見證人見證、代書并簽字,實際代書人為遺囑繼承人王義的女兒,其與王義有利害關(guān)系,因此該遺囑違反了我國繼承法的規(guī)定,應(yīng)確認無效。
接到判決的王義覺得委屈,他無法接受這份判決,于是提起了上訴。但是,很快,二審法院駁回了他的上訴,維持了原判。
拿著終審判決,王義欲哭無淚,不管法官和律師怎么解釋,他都不肯接受這個結(jié)果。而他的兩個妹妹,雖然拿到了勝訴判決,但她們知道,她們也許永遠失去這位從小仰慕和尊重的大哥了。
律師拍案說法論理
同情王義的人大都對法院的判決結(jié)果不認同,但是法院對本案的判決并無不當。因為一份有效的遺囑不但要求內(nèi)容合法,還要求形式合法。
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了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繼承方式,本案涉及的主要是遺囑繼承的規(guī)定。所謂的遺囑繼承是指公民可以立遺囑指定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數(shù)人按照自己確定的份額和方式繼承自己的財產(chǎn)。這是法律賦予公民處分自己合法財產(chǎn)的權(quán)利和自由,但是法律允許公民立遺囑處分財產(chǎn),并不表示公民所立遺囑可以不受法律限制。
按照《繼承法》的規(guī)定,一份有效的遺囑一般要滿足4個條件:第一,遺囑人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一般是指精神健康,且年滿十八周歲的成年人; 第二,遺囑處分的財產(chǎn)必須是遺囑人合法所有的財產(chǎn),對他人所有的財產(chǎn)是沒有權(quán)利處分的;第三,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內(nèi)容是出于其真實的意思,而不是受人脅迫和欺騙的結(jié)果;第四,遺囑的形式要符合法律規(guī)定。這往往是公民立遺囑時忽略的一項。
同時,《繼承法》還明確了5種遺囑形式:公證遺囑,即通過公證機關(guān)按照法定程序辦理的遺囑;自書遺囑,即由公民親筆書寫內(nèi)容并簽名,注明年月日的遺囑;代書遺囑,即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的遺囑;錄音遺囑,即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以錄音的形式記載的遺囑;口頭遺囑,即在危急情況下,由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即應(yīng)以書面和錄音形式重立遺囑,否則所立遺囑的口頭遺囑無效。
王家兄妹訟爭的遺囑就屬于典型的代書遺囑。因為該遺囑的內(nèi)容是根據(jù)遺囑人的口授而由他人代為書寫的。我國法律不僅對代書遺囑做了規(guī)定,還對見證人的資格做了要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guān)系的人都不能做見證人。
本案涉及的遺囑由遺囑人王老先生的孫女王晴代書,當時除了王晴以外別無他人在場見證,而王晴又是遺囑繼承人王義的親生女兒,兩人明顯有利害關(guān)系。所以,法院判決王老先生的遺囑無效是合理合法的。即使遺囑的內(nèi)容確是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達,也不能改變遺囑無效的后果。遺囑一旦被確認無效,遺產(chǎn)就要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王義感到委屈是正常的,因為買房子的錢是他支付的,他認為房子理應(yīng)歸自己所有,但是情理支持法理不容,因為房屋是國家分配給王老先生居住的。住房制度改革后,國家直接將房屋出售給王老先生個人,并且將房屋產(chǎn)權(quán)過戶在老人名下。不動產(chǎn)的所有權(quán)以登記為準,以房產(chǎn)證的記載為證明。雖然王義實際出資,但是并不因此取得房屋所有權(quán)。
當然,王義也不是必須吃這個“啞巴虧”,他也可以要回買房錢。當初他出資購房如果不是贈與,那么就可以認為王義與父親之間存在債權(quán)債務(wù)關(guān)系。父親去世后,該債務(wù)可以通過遺產(chǎn)清償。
目前,因遺囑效力發(fā)生的糾紛越來越多。很多遺囑被確認無效都是因為形式不合法。在此,我們有必要提醒那些希望通過遺囑來處分自己財產(chǎn)的民眾, 立遺囑不能想當然,如果自己不了解,不妨提前向法律專業(yè)人士咨詢。在具體的形式選擇上,我建議首先選擇公證遺囑,其次是自書遺囑。不得不委托他人代書的, 則不妨請專業(yè)律師見證,嚴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辦理,從而避免將來因遺囑的效力問題在繼承人之間發(fā)生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