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先生姑姑有兩處房產,姑父早年過世,姑姑與姑父共生育有二男三女五個子女。今年二月,因為姑姑身患重病醫治無效病故。在醫院的最后幾天,姑姑在她四個子女,另有三個女婿和一個兒媳在場的情況下,讓其中一個女婿作為見證人并代筆,立下遺囑,最后由到場的子女及姑姑本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對其留下的兩處房產做了相應的分配。而未到場的一個兒子現如今對這份遺囑不認同,認為分配不合理提出異議,并以遺囑無效為由起訴到法院,要求按法定繼承,由五個子女平均分割姑姑的財產,請問律師他的起訴會得到法院的支持嗎?
饒律師:可以得到支持。《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你所表述的事實來看,你姑姑所立應當屬于代書遺囑。代書遺囑所要求的法定要件是要求有兩個見證人,其中一人代書。而所謂的見證人,法律規定是要求與案件無利害關系的人。基于女婿或兒媳均是與遺產分配有利害關系的當事人,讓其女婿或兒媳充當見證人顯然不符合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