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劉女士來電希望了解關于遺囑的相關規定。她父親去世前曾在3位朋友的見證下,請同事代書了一份遺囑,表示其名下房產歸大女兒劉女士繼承,可父親只在這份代數遺囑上摁了手印,卻沒簽字。如今老父親過世,其他三個兒女不認可這份遺囑,他們稱父親生前曾經是工廠的領導,有較高的文化水平,如果這份遺囑是父親的真實意思,老人一定會簽字確認。劉女士因此想了解代書遺囑的確認條件。
解釋:依據《繼承法》,代書遺囑應當由兩人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從法律設定代書遺囑形式要件目的來看,要求遺囑人在代書遺囑上簽名,就是為了防止由于遺囑內容非本人親筆所寫,而出現內容與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況。
說法:《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代書遺囑須由遺囑人簽名,而劉女士的父親并沒有簽名,僅摁手印不符合“遺囑人簽名”的條件。另外,劉女士父親生前有一定文化基礎,理應在代書遺囑上簽字確認,如當時身體情況不能正常簽字,也應有相關錄音、錄像為證,否則遺囑很難被認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