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玲為李家長子李甲的獨女。李甲與妻子離異,后于1997年去世。今年1月,代位繼承人李玲為爭祖父母遺產,將兩個姑姑起訴到仙居法院,要求確認姑姑手上持有的《遺囑斷契》無效,并要求共同分割其祖父母的遺產。
李家育有李甲、李乙、李丙、李丁兩子兩女。李丙、李丁為女兒,李乙一生未娶妻生子,已離世。
李玲的祖父母李某、陳某分別在2001年、2011年去世,留下兩間房屋。陳某過世不久,李丙、李丁,即李玲的兩個姑姑拿出陳某立下的《遺囑斷契》。遺囑中寫明,兩間房,李丙和李丁一人一間。2011年7月,她們將這兩間房屋以54萬元的價格出售。
不過,李玲認為遺囑是偽造的,她理應享有祖母遺產的繼承份額。理由是:這份代書遺囑的內容及當事人名字均為打印文字,陳某、李丙、李丁和中間人韓某在名字上方按有指印,而代筆人馬某僅有打印名字,沒有指印。雙方的爭議經村委會多次調解失敗后,李玲和姑姑對簿公堂。
3月23日,仙居法院一審判決遺囑無效,李玲享有三分之一的繼承份額。李丙和李丁分別給付李玲9萬元,并互負連帶責任。
【法官說法】
辦案法官表示,根據《繼承法》第17條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遺囑斷契》內容及當事人名字均為打印文字,沒有立遺囑人簽名,也沒有兩個以上見證人簽名,更沒有代書人的簽名。因此,該《遺囑斷契》無效,陳某的遺產應當按法定繼承處理,原告李玲作為代位繼承人,享有三分之一的繼承份額。由于被告李丙和李丁已將爭議的房屋以54萬元價格賣與他人,原告李玲可按三分之一份額享有18萬元。(文中人物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