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韓某與趙某系夫妻,兩位老人在2014年相繼去世,留下韓小蓮、韓小麗、韓小華三個子女。韓小麗拿出一份遺囑,稱父母曾經委托自己訂立過代書遺囑,想要把房產留給弟弟韓小華的兒子、老人唯一的孫子韓琦。韓小蓮卻對遺囑提出質疑。各方就此產生爭議,韓琦以自己的父親韓小華和兩個姑姑韓小蓮、韓小麗為被告起訴到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繼承韓某與趙某的遺產。法院審理過程中,韓小麗拿出遺囑原件,表示愿意尊重父母遺愿,由韓琦繼承遺產。然而代書遺囑中的代書人為韓小麗本人,見證人是韓小麗的配偶胡某。韓小蓮認為該代書遺囑無效。最后,該案經過法院調解,各方協商處理了老人的遺產。
案例分析:
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同時,以下三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因此,該案例中,韓小麗及其配偶胡某分別作為代書人和見證人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韓小麗幫助父母訂立的代書遺囑實際也是無效的。
提示:
訂立代書遺囑時,見證人最好選擇與繼承人、被繼承人無關的人,比如居委會、村委會的工作人員、所在單位的領導、律師、基層法律工作者等,一方面,這些人員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文化素養,另一方面,這些人員相對比較中立,而盡量不要選擇朋友、親屬、鄰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