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銀行越來越發達,不法分子的作案手段也越來越高超,便捷的支付方法給我們帶來方便的同時帶來了很多安全隱患。近日,上海便發生了一起糾紛,痛失錢財的張先生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得不與銀行在法庭上斗智斗勇。
2014年8月,張先生在某銀行辦理了一張借記卡,申請辦卡的同時,他還開通了消息業務和電話銀行業務等,并填寫了自己的手機號作為預留短信通知號碼和電話銀行業務注冊號碼。
2015年1月某日清晨,睡夢中的張先生突然被多條短信提示吵醒,信息顯示其銀行卡上發生了好幾筆交易,金額多為500、1000元。不到半小時,一萬多元存款不翼而飛。由于這并非他本人的操作,張先生立即撥打了110報警,并致電銀行凍結了這張借記卡。
后經查,在不到半個小時的時間里,張先生的銀行賬戶共計完成20筆交易,轉出了16200元。而涉案交易都是由一個歸屬地為南寧的手機號碼呼入,通過電話銀行的方式從張先生的銀行卡中轉出的,這些錢款的用途是為多個手機號碼充值,而這些手機號碼也都歸屬南寧。
張先生認為銀行作為銀行卡管理一方有義務對借記卡承擔安全保證義務,故多次向開戶銀行催討,但均未果。無奈之下,張先生向嘉定區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銀行歸還其16200元。
銀行方面在庭審中辯稱,首先,張先生無法證明盜刷的基本事實存在;其次,根據借記卡章程,凡輸入密碼且密碼相符的交易均視為持卡人本人的合法交易,對該章程,張先生亦簽字認可;再次,訴爭交易為電話銀行中的自助交易,該操作未規定必須由持卡人本人辦理,只要持卡人輸入正確的銀行卡號和銀行密碼即可成功完成交易,因此在該起案件中銀行不存在違約的情況,故請求法院駁回訴請。
此外,銀行還主張根據“先刑后民”原則,需待公安機關將相關事實調查清楚后,才能對責任承擔進行分配。對此,法院認為,法院在審理與刑事案件相牽連的民事案件時,若對于是否查清犯罪事實不影響對民事糾紛案件審理的,應對民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如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及時處理。
當法官在庭審中問及“注冊電話號碼”的涵義時,銀行方面的回答是“注冊號碼的意思是要完成電話銀行交易只能通過該號碼撥打”。法官認為,既然本案中發生的電話銀行轉賬都是通過歸屬地為南寧的手機號碼呼入發生的,而不是通過張先生預留的手機號碼呼入進行操作,為何銀行依然準予轉賬呢?這顯然與銀行所稱的“注冊電話號碼”涵義相悖。
最后,法院判決支持張先生的訴訟請求,判令銀行歸還張先生價款16200元。
滬律網上海刑事律師認為,在張先生辦理銀行業務時已登記了明確的注冊電話號碼,且銀行對注冊電話號碼做了上述解釋的情況下,銀行在實踐操作中卻放寬其呼入電話號碼的權限,未能審核并限定呼入號碼,進而未能保證張先生在銀行存儲的資金的安全,需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同時,也提醒廣大朋友們,在進行電子銀行交易的時候,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的信息安全,接到陌生電話索要身份信息時要保持警惕,切勿輕信中獎轉賬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