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妻子隱瞞婚前患有癌癥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婚姻,法院審理后,認定癌癥并不屬于婚姻立法中的重大疾病,不影響正常生活,因此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王某1訴稱,與王某2進行婚前檢查時發現有結節,王某2自己就去復查了,但并未告知真實情況。后其與王某2登記結婚,直到婚后王某2住院手術治療,其才知道其真實病情。王某2故意隱瞞在婚前患有癌癥轉移的重大疾病的事實,并于婚后實施手術后才告知,違背了結婚的真實意思表示,故要求依法撤銷婚姻。被告王某2辯稱,婚前跟王某1講過患病之事,但沒有明確告知系癌癥。其已經和王某1交流了說不太好,王某1表示想繼續下去,所以登記結婚。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及審理中查明的事實,王某2所患疾病雖為癌癥,但其術后恢復良好,可以正常工作生活,其病情并不足以產生嚴重損害當事人婚姻自由意志以及對婚姻生活產生重大不利影響的后果,不構成《民法典》規定的“重大疾病”。此外,王某2確認在登記結婚前雖未明確告知王某1其所患疾病為癌癥,但曾明確告知王某1情況很不好,故王某1主張王某2婚前存在隱瞞重大疾病,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最終,法院判決駁回王某1的訴請。
問題1:原告訴請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回答到:《民法典》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睹穹ǖ洹返脑摋l規定,修改了原《婚姻法》將重大疾病作為婚姻無效情形之一的規定,賦予了夫妻一方被隱瞞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時的撤銷權,但是該撤銷權需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后的一年內提出,否則也會喪失撤銷權。
問題2:本案中原告的訴訟請求為何被法院駁回?
律師指出:對于撤銷婚姻的重大疾病,一般是指具有傳染性的疾病或者是精神類疾病,在本案中王某2所患的是癌癥,經法院審理,確認其手術后恢復良好,并不嚴重影響正常生活,因此并不屬于重大疾病,原告的訴訟請求于法無據,法院予以駁回。
問題3:本案給我們什么啟示?
律師表示:《民法典》針對夫妻一方婚前隱患重大疾病的修改,將無效婚姻變為有效婚姻,但同時賦予被隱瞞一方撤銷權,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維護婚姻的穩定,而且設置一年的除斥期限,也避免了撤銷權被無限期地濫用。當然,法院對于撤銷婚姻時的“重大疾病”認定,應當是嚴謹的,避免對其進行擴大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