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兒和叔叔之前簽訂了收養關系,從小侄兒由叔叔照顧,叔叔年邁后侄兒亦對其進行贍養。在叔叔離世后,侄兒取走了叔叔的全部財產,叔叔的親生子女和其妻子對其提起訴訟,要求對遺產進行分割,法院依法審理后,判決侄兒可以適當獲得部分遺產。
田某1與楊某系夫妻關系,田某2、田某3、田某4、田某5、田某6系田某1與楊某的女兒。田某7系田某1的侄兒,曾某系田某7的妻子。田某7從讀中學起,一直由田某1供養其讀書直到參加工作。田某1退休后也主要是田某7照顧。田某1生病后由田某7照顧,田某1將自己銀行卡等交給田某7保管。田某1病故后,田某7辦理喪葬事宜。田某7取走田某1存款、債權和租金共計347萬余元。田某7、曾某為田某1支付治療等費用共計66萬余元。田某1和楊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尚有其他財產。楊某等與田某7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訴至法院。經法院查明,某公證處給田某1、楊某和田某7出具一份收養關系公證書。田某1還簽訂了一份打印遺囑。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中,田某7被收養時已經年滿23周歲,田某1和楊某也有五個女兒,雙方均不符合收養條件,故其收養關系不成立。繼承開始后,楊某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三棟房屋一半的產權和存款137萬余元,法院予以支持;田某1的遺產按照遺囑不宜分割,但考慮到田某7、曾某對田某1的生活有所照顧,酌情給予分配10萬元。
問題1:本案中田某7和田某1之間為何不能成立收養關系?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雖然田某7和田某1之間有經公證處公證的證明,但是田某7作為被收養人,已經成年,具備獨立生活的能力,田某1和楊某亦有其他子女,雙方均不符合構成法律認可的撫養關系的條件,因此法院認定田某7和田某1之間的撫養證明為無效,雙方不存在撫養關系。
問題2:田某7作為非法定繼承人,為何還能獲得10萬元的遺產?
律師回答:《民法典》第1031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田某7作為田某1 的侄兒,在不存在撫養關系的情況下,田某7不是田某1的法定繼承人,但是田某7在田某1生前,對其盡到了較多的贍養責任,因此可以適當地分得田某1的部分遺產。
問題3:如何看待本案中的打印遺囑?
律師提醒到:《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遺囑有明確的形式要件要求,因此若本案中的打印遺囑沒有達到要求的,則為無效遺囑。而且如果遺囑中涉及處分田某1和楊某的夫妻共同財產的部分,則也會存在處分立遺囑人之外的財產,該部分也會被認定為無效遺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