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自己的叔父一直沒有結婚,也沒有子女,考慮到男子結婚也要有新房,因為男子的父親便將兒子過繼給了弟弟,雙方口頭達成了遺贈扶養協議。但在雙方共同生活期間,雙方矛盾不斷激化,叔父甚至因砍傷男子的兒子而入獄,出獄后,叔父將男子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銷之前的遺贈扶養協議。
原告張某甲系被告張某乙的叔父,原告未婚且無子女。2008年被告之父將被告過繼給原告,雙方口頭達成遺贈扶養協議,由被告對原告“生養死葬”,被告將原告原有房屋拆除,在其莊基地上新蓋三間新房居住。雙方在一個院子生活,原告住一間,被告及其丈夫、子女住在堂屋。后在共同生活期間,因原告懷疑被告夫婦盜竊其錢財等問題產生矛盾。2016年2月5日,被告因嫌原告在院中挖坑,腳踢被告房門,二人發生爭吵并相互廝打,原告持菜刀將被告及被告之子砍傷。原告因此被判有期徒刑六年,原告出獄后,被告未履行扶養義務。原告因此起訴到法院,請求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間達成的遺贈扶養協議,返還其房屋。法院審理后認定:原、被告口頭達成的遺贈扶養協議,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協議內容合法有效且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予以確認。在共同生活中,雙方矛盾激化并導致原告犯罪判刑,現原、被告達成的遺贈扶養協議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對原告要求解除遺贈扶養協議之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依法應予支持。因此法院判決解除原告張某甲與被告張某乙達成的遺贈扶養協議。
問題1:什么是遺贈扶養協議?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遺贈扶養協議是受遺贈人對遺贈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遺贈人對被遺贈人贈與遺產。本案中雙方當事人達成的是口頭的遺贈扶養協議,雖然沒有書面的材料加以佐證,但經過雙方當事人的認可,法院亦承認口頭的遺贈扶養協議存在的事實。
問題2:本案中過繼是法律意義上的收養嗎?
律師解釋到:《民法典》對收養人和被收養人都做了規定,其中被收養人往往是未成年人,考慮到本案中張某乙在被過繼中可能已經成年,而且雙方亦沒有辦理收養登記手續,因此本案中的過繼只是事實上的過繼,并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收養。
問題3:本案中的遺贈扶養協議為何會被解除?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44條規定: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利害關系人或者有關組織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義務部分遺產的權利。由于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客觀上已經不能繼續共同生活,被告亦未對原告履行贍養義務,而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以“生養死葬”為義務的協議,在此情況下,已經無法繼續履行,法院因此予以依法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