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再婚后沒有生育子女,兩人共同買了一套房子,登記在兩人名下,妻子將自己名下50%的房屋份額通過遺囑的方式留給了自己和前夫所生的兒子,隨后丈夫頁通過遺囑的方式將自己名下50%的房屋份額留給了自己的三個侄女。兩位老人去世后,四位繼承人之間因此發(fā)生糾紛,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后認定按照遺囑的內容對相關遺產(chǎn)進行分割。
1995年3月15日,干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婚后未生育,雙方于2007年8月2日購得位于余姚市的某房屋一套,至目前該房屋仍登記在干某、王某名下,由干某、王某各占50%份額,。2015年8月20日,王某立遺囑確認將案涉房屋其個人所有的50%份額全部由三子柳某繼承,作為柳某的個人財產(chǎn),柳某的配偶不享有產(chǎn)權份額,次日,余姚市公證處對該遺囑予以公證確認。2015年11月18日,干某在余姚市公證處立錄音遺囑1份,并刻錄光盤由余姚市公證處代為保管,干某在錄音遺囑中將案涉房屋其個人所有的50%份額全部贈與給三個侄女即干某2、干某1、干某3平分。2021年12月16日,干某死亡,生前無子女;2022年2月7日,王某死亡,生前有子女四人,分別為柳某1(先于王某死亡,子女為柳某4、柳某5)、柳某2、柳某、柳某3。2022年6月2日,經(jīng)柳某申請,余姚市公證處向柳某4、柳某5、柳某2、柳某、柳某3核實相關情況后出具公證書,確認被繼承人王某遺留的案涉房屋50%的產(chǎn)權份額由柳某繼承。現(xiàn)干某1、干某2和干某3將柳某訴至法院,要求案涉房屋由三原告和被告對半分割,即50%產(chǎn)權份額歸原告干某2、干某1、干某3三人所有,50%產(chǎn)權份額歸被告柳某所有。法院認定:案涉房屋由干某、王某各占50%份額,干某立錄音遺囑確認將其份額贈與干某2、干某1、干某3,王某立遺囑確認其份額由柳某繼承,兩份遺囑均合法有效,故干某2、干某1、干某3三人,與柳某均分別取得案涉房屋50%的產(chǎn)權。綜上,干某2、干某1、干某3的訴請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對柳某主張的干某的錄音遺囑存在瑕疵的意見,法院認為,該錄音遺囑系在余姚市公證處公證下所立,柳某并無證據(jù)證明該遺囑內容違背干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故法院對該意見不予支持;對柳某主張的其為干某辦理喪葬事宜,而三原告未盡照顧義務應當少分的意見,法院認為,柳某的行為值得肯定,然干某已就自己的財產(chǎn)立下遺囑作出明確處分,干某2、干某1、干某3亦無損害干某利益的行為,故對該意見不予支持;對柳某主張的干某立遺囑時應當為老年配偶考慮必要份額的意見,法院認為,案涉房屋系干某、王某按份共有,二人在2015年分別設立遺囑,對自己名下的份額作出贈與和繼承的處分,均未保留對方份額,同時考慮王某名下已有案涉房屋50%的產(chǎn)權份額,亦有子女贍養(yǎng),故法院對該意見不予支持。故判決案涉房屋的50%產(chǎn)權份額歸原告干某2、干某1、干某3三人所有,50%產(chǎn)權份額歸被告柳某所有。
問題1:本案中干某的錄音遺囑為何合法有效?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37條規(guī)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本案中干某在公證處立錄音遺囑一份,并且又見證人在場見證,符合錄音遺囑的形式要求。而且柳某亦沒有舉證證明干某的這份錄音遺囑違背其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干某的這份錄音遺囑系合法有效。
問題2:干某通過錄音遺囑,能否把遺產(chǎn)給干某2、干某1和干某3?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133條第3款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干某2、干某1和干某3是干某的侄女,并非其法定繼承人,干某在遺囑中將遺產(chǎn)給她們,屬于遺贈。只要遺囑是合法有效的,干某1等三人就可以通過遺贈繼承來繼承遺產(chǎn)。
問題3:本案中干某和王某各自處分其享有的50%房產(chǎn),是否合法?
律師解釋道:《民法典》第1153條規(guī)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除有約定的外,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遺產(chǎn)在家庭共有財產(chǎn)之中的,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chǎn)。本案中的案涉房屋屬于干某和王某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兩人各自享有50%的份額,其依法處理其個人財產(chǎn)作為遺產(chǎn)來分割,是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