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去世后,妻子、女兒和公婆之間簽訂了一份養膳供給協議,約定由妻子和女兒對公婆盡贍養義務,家里的房子交由妻子和女兒居住,所有權歸女兒所有。但是隨著一家人產生家庭矛盾,妻子帶著女兒在外生活,公公便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這一份養膳供給協議。法院審理后,支持了原告方的訴訟請求。
原告孔某起訴被告陳某和孔某1,請求法院撤銷原告與被告在2006年7月8日訂立的《養膳供給協議書》。經法院查明,被告陳某系原告孔某兒媳婦,被告孔某1系原告孫女,孔某某系原告兒子、被告陳某丈夫、被告孔某1父親。孔某某亡故后,原告與被告陳某于2006年7月8日簽訂了一份《養膳供給協議書》,約定:“一、吾兩佬負擔的口糧每年每人供給500斤米,日常費用每天每人壹元正,按時變值浮動,目前計算每年1200元(即每月100元)。二、吾兩佬如遇大病事故,限在每人壹萬元,共貳萬元,超限額自動放棄。三、孫女兒孔某1由長媳義務供養到18歲止。四、家有樓房壹間,由長媳、孫女兒居住,但所有權歸孔某1管業。五、承包業各人自行管業,如有開發土地征用款,孔某1及祖上得分來的存入信用社定期待孔某1十八歲后可以使用”。協議簽訂后,由于家庭矛盾,被告陳某攜被告孔某1長期在外生活,也未按協議約定承擔對原告的贍養義務。另查明,原告孔某戶6人共享有71.68㎡的宅基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在原告名下。又查明,因原告占有兩被告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款,兩被告于2020年4月1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作出判決,確定由原告返還兩被告救助款各25561元,并賠償利息損失,該兩份判決現在強制執行中。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養膳供給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遵守協議。受遺贈人無正當理由不履行協議的,遺贈人有權解除協議。被告陳某辯稱其多次提出給付錢糧,原告均拒絕領受,但未提供證據證明,對其抗辯不予采納。被告陳某又辯稱其負擔了婆婆的部分喪葬費,田地轉讓所得的款項亦已或分給原告或被原告徑行占有,原告占有兩被告的救助款至今未還,這些款項均應作為被告贍養原告的支出。但根據被告在庭審中的陳述,所謂喪葬費系其與原告女兒之間的經濟糾紛,并非其基于涉案養膳供給協議所支出,被告若主張該款項,應另行主張;田地轉讓款亦非被告基于涉案協議所支付的扶養費用,被告若認為原告占有田地轉讓款侵害其合法權益,亦可另行主張;至于救助款,兩被告已獲得生效判決并已申請強制執行,兩被告的權利已經得到救濟,款項是否執行到位并不影響權利已經得到救濟的事實。故對被告陳某的抗辯不予采納,依法認定被告未盡到協議約定的贍養原告的義務。因此,原告要求解除雙方間的遺贈扶養關系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問題1:本案中的《養膳供給協議書》為何屬于遺贈扶養協議?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158條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的《養膳供給協議書》雖然沒有明顯地寫到生養死葬等條款,但是從其內容看,系由被告向原告提供伙食,以及在患病時提供扶助,由原告向被告提供房屋所有權以及存款的贈與,這符合遺贈扶養協議的內容,因此屬于遺贈扶養協議。
問題2:本案中的《養膳供給協議書》為何會被法院撤銷?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663條: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近親屬的合法權益;(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養膳供給協議書》屬于遺贈扶養協議,也屬于贈與合同,而其中約定被告需要履行贍養原告的義務,在被告沒有履行贈與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時,原告作為贈與人,有權撤銷贈與合同。
問題3:本案中還有什么值得我們注意的?
上海離婚律師提醒到:《民法典》第1129條規定了: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丈夫去世后,妻子對公公婆婆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即使沒有和公公婆婆之間存在遺贈扶養協議,亦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享有相應的法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