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時,因為女方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女方便借用假名來騙領身份證后登記結婚。后因夫妻二人感情不合,女方起訴民政局要撤銷婚姻登記,但是被民政局駁回。當地檢察院介入此案后,在查明事實后,督促當地民政局撤銷了這一錯誤的婚姻登記。
2005年,利川市的王西用“王茜”之名與周強結婚(均為化名)。2015年,王西因與丈夫周強感情不和想要離婚,周強并不想離婚,王西謊稱結婚登記時是冒用同村村民“王茜”的身份信息登記,以民政部門未盡到嚴格審查的義務為由,將該市民政局訴至法院,請求撤銷“王茜”與周強的結婚登記。法院審查認為,結婚登記的人是“王茜”與周強,所以王西與周強并非法律意義上的“夫妻”,與民政部門作出的婚姻登記具體行政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最終裁定駁回起訴。今年2月份,利川市檢察院在開展專項活動時發現此線索。檢察官發現王西和“王茜”的戶籍照片極為相似。為此,檢察官實地走訪了當地村委會、王西的親屬、周強本人及時任村干部調查核實。原來,1988年出生的王西在2005年時還未滿17歲,為了與周強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她想到了一人分飾兩角:先是由周強委托所屬村委會出具了“王茜,1983年出生”的虛假證明材料,在騙領了居民身份證后,王西用本人照片和1983年出生的王茜的身份信息與周強順利登記結婚。然而,王西與“王茜”其實是同一人。同時,王西起訴離婚時,周強并不想離婚,但沒想到此后王西離家出走,7年不歸家。如今,周強想離婚找不到人,想結婚又辦不了手續。 為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利川市檢察院決定對本案開展行政爭議實質性化解工作。該院于3月25日向該市民政局發出行政違法行為監督檢察建議,督促撤銷錯誤的婚姻登記。同時,該院向該市公安局發出社會治理檢察建議。當地公安局調查核實后依法注銷了“王茜”的戶籍信息,并開展對騙領身份證行為的專項清理整頓。近日,該市民政局撤銷“王茜”與周強的婚姻登記。
問題1:如何看待王西未達法定婚齡結婚?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051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我國的法定婚齡為女性20周歲,男性22周歲,只要夫妻雙方有一方沒有達到法定婚齡的,其婚姻就無效。但由于年齡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增長,因此只要夫妻雙方在結婚后都能達到法定婚齡,其婚姻就從無效變成了有效。
問題2: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婚姻效力如何?
律師指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17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本案中,王西以“王茜”的假身份和周強辦理了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沒有盡到充分審核當事人身份的責任,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因此本案中雙方當事人的婚姻效力屬于可撤銷的婚姻。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什么啟示?
律師提醒到:結婚不僅是每個人的人生大事,而且也是與法律密切相關的事宜,當事人在登記結婚時的任何弄虛作假,都會產生法律上的效力,也會給雙方當事人在后續的婚姻存續期間造成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未達法定婚齡結婚、冒用他人名義結婚、以虛假的身份結婚等行為,都應當被予以制止。在這一方面,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立法和司法工作,同時要加強法治宣傳,擴大普及婚姻法律的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