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妻子迷上醫美,一個月的時間在整容上花費了50萬元,丈夫知道后氣憤之余提出離婚,并要求妻子返還50萬元的一半。妻子則認為這部分是家庭合理開支,因此拒絕返還。對此,當地公證處表示過度消費的部分不屬于夫妻之間的家庭日常開支。
余姚的馮某曾出資50萬元給妻子陳某開美容院。一開始,陳某用心經營,賺了50萬元,并打算把這筆錢交還給丈夫。馮某讓妻子保管這筆錢,說作為家庭生活共同開支。而陳某在經營美容院的過程中,越來越注重保養打扮,在護膚用品上的開銷很大,為此馮某和妻子溝通過好幾次,但對方根本不聽勸。后來,陳某開始接觸醫美,馮某為此和陳某多次爭吵,但是都無濟于事,美容院也因為經營不善關門了。讓馮某意想不到的是,陳某竟然迷上了醫美,瞞著馮某一個月內整容花光了50萬元。最近,馮某公司資金周轉困難,和妻子商量用一下她保管的50萬元,陳某拒絕,這才東窗事發。馮某氣急之下提出離婚,并要求分割50萬元。他認為,陳某在其不知情的情況下進行大額支出,這一行為損害了他的財產權益,要求陳某返還25萬元。陳某同意離婚,但是她認為花錢做美容、整容屬于正常生活開銷,自己有權處分夫妻共同財產,50萬元用于整容并沒有侵犯丈夫的權益,自己沒有必要歸還。馮某便到余姚市公證處尋求幫助并咨詢夫妻財產公證事宜。公證員分析認為,從法律角度來說,50萬元存款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處理權的行使并不意味著一方可以不顧另一方的多次反對,進行高額消費。夫妻一方在行使共同財產處理權時應秉承誠實守信、理性節制的原則,合理、規范使用,切不可揮霍浪費,不能損害配偶方的財產權益。陳某日常生活必需、合理支出的正當行為是受到保護的,過度消費的部分,因未征得配偶方的同意,非以家庭日常開銷為目的,且有揮霍性質,屬于侵害另一方財產權益,因此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陳某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問題1:本案中陳某在整容上大額支出,為何要經過馮某的同意?
律師回答到:《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本案中的50萬元產生于陳某和馮某的婚姻存續期間,屬于兩人的夫妻共同財產,除去正常的家庭日常支出之外,像整容這種大筆金額的支出,需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因此陳某在整容上的大額支出是需要經過馮某的同意。
問題2:在陳某和馮某的婚姻存續期間,馮某可以主張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嗎?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066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由于陳某在婚內,沒有經過馮某的同意,就揮霍50萬元的夫妻共同財產,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利益,因此馮某可以婚內就向法院申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問題3:陳某和馮某若是在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為什么陳某會少分或不分?
律師表示:《民法典》第1092條規定: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由于陳某和馮某已經打算離婚,若通過訴訟離婚的方式離婚,法院如果認定陳某的行為確實屬于揮霍夫妻共同財產,那么其會少分,甚至是不分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