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剛新婚幾個月,卻不想丈夫因病去世,丈夫去世后,其父母想讓兒媳返還12萬元的彩禮,但是兒媳卻拒絕,男子的父母只能將兒媳告上了法院,法院最終是判決女方返還男方的父母6萬元的彩禮。
蘇某與女子趙某經媒人介紹認識,2020年4月舉辦結婚儀式,5月登記結婚。蘇家人給到趙某一張80000元銀行存單及現金120000元作為彩禮,還給了趙某1萬元紅包,并購買了戒指、耳環、手鐲等首飾。同年8月28日,蘇某在務工時突發腦出血,經搶救無效于9月4日離世。在丈夫蘇某去世前,趙某去醫院看蘇某一次后就一直住在娘家,一直到蘇某去世舉行葬禮趙某都沒露面。蘇家人與趙某協商,能否將12萬元彩禮返還,趙某不肯,蘇家人就將趙某告上了法庭。法院經審理認為,因蘇某去世,蘇某與被告趙某的婚姻關系自動解除,二原告作為給付彩禮的主體,有權要求被告返還其給付的彩禮。蘇某的父母年事已高,按照農村養兒防老的風俗,蘇氏夫婦將來的贍養問題也會受到影響。另外,被告趙某作為蘇某的妻子,在蘇某病重住院期間及下葬時,被告的相關行為造成原被告之間的感情沖突及心理糾葛。故法院判決被告趙某返還原告60000元。
問題1:彩禮返還的法定情形是什么?
律師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作為以結婚為目的的財產贈與,在沒有達成目的的情況下,是應當返還的。此外,考慮到給付彩禮造成給付彩禮方生活困難的情況,法院也會酌情支持返還部分彩禮。
問題2:本案中法院為何判決趙某返還原告方六萬元的彩禮?
律師指出:雖然本案的情況并不直接屬于以上三種法定的彩禮返還的情形,但是從事實來看,趙某和蘇某結婚時間短,蘇某家給付的彩禮數額也不小,蘇某去世后,其父母今后的養老問題頗受影響,對于蘇某父母遭遇的不幸,法院酌情認定趙某返還蘇某父母六萬元的彩禮,更多的也是出于人文關懷。
問題3:本案關于彩禮的問題,還有什么是值得我們注意的?
律師認為:目前《民法典》中并沒有關于彩禮的規定,只有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5條規定了返還彩禮的三種情形。但是這一規定顯得較為單薄,在很多案件中,實際的情況復雜于法律的規定,而法院往往也會酌情認定,判決當事人返還部分彩禮,但是返還的部分具體為多少份額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認定標準,存在較大的不確定因素。針對這一點,我國的婚姻立法仍然需要進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