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父母相繼離世后,處理父母留下的房子的時候,發現這套房子涉及到多人,不僅僅有自己的繼母,還有自己“同母異父”的哥哥,而這套房屋登記在父親和繼母的名下,那么這套房屋是否涉及遺產繼承的問題?李某是否有權繼承房屋的份額?
在這之前,李某從不知道母親除了與父親的這段婚姻外,在老家還有過一段婚史。只不過李某的母親與父親結婚后便與老家再無往來,一直到二十多年前因突發心臟病離世。在李某母親走后的第三年,李某的父親與一位姓蔡的阿姨重新組建了家庭,但去年年底李某的父親也因病去世,李某這才著手處理他們留下的房子。這套房屋起初只是一套由李某母親的工作單位分給兩人居住的公房,后來當公房可以購買產權時,李某父母就將這套房子買成了產權房。當時辦房產證都是由李某的父親一人完成,產權證上也只寫了父親一人的名字。可如今,李某在處理父母遺產時才發現房子的產權證上除了父親,還加上了蔡阿姨的名字。而且蔡阿姨還拿出一個所謂的遺囑錄音,要求眼下就應該按照李某父親在錄音中囑咐的來處理這套房子。錄音是一段多人的對話內容,當中包括李某的父親。當李某父親被詢問到之后處理房子和財產的事,李某的父親一開始說房子要留給李某和蔡阿姨,但有人指出李某父親這樣的處理欠妥,應當給蔡阿姨留個養老的地方后,李某的父親改變了之前的說法,決定把房子給蔡阿姨居住,直到蔡阿姨離世后才能處置該房屋,房屋由李某和蔡阿姨的兒子共同繼承,售房款兩人各半。當李某操辦父親喪事,把消息通知給老家的親戚后,突然又冒出一個人自稱是李某同母異父的哥哥,要求繼承李某母親的遺產。他還拿出了一份寫有李某母親名字的離婚判決書,說自己就是李某母親第一段婚姻的孩子。但對于這件事,李某從未聽說過。另一頭的蔡阿姨卻表示她知道此事,李某父親曾向她提到過,只是這個孩子并非李某母親與前夫所生,而是前夫與別人的孩子,這也是李某母親最后選擇離婚來到上海的原因之一。那么,目前這套房子究竟該怎么分呢?
問題1:本案中李某指出該房屋是其父母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那么之后李某父親將蔡阿姨的名字加到房產證上,李某對這套房屋是否還有繼承權?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153條的規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本案的房屋若確實為李某父母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那么該房屋就屬于李某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在李某母親去世后,該房屋中二分之一的份額就成為遺產,在李某母親沒有遺囑的情況下,該二分之一的房屋份額按照法定繼承進行分割,李某享有法定繼承權。而在李某父親將蔡阿姨的名字加入到房產登記上后,房屋剩下的二分之一就由李某父親和蔡阿姨共有,在李某父親去世后,其所以的房屋份額又應當作為遺產,按照遺囑繼承或法定繼承進行分割,若按法定繼承分割的,則李某同樣享有法定繼承權。
問題2:本案中的遺囑是否有效?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民法典》1137條的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該條規定對錄音遺囑進行了規定,要認定本案中李某父親留下的這份錄音是否能作為錄音遺囑,就應當滿足見證人、記錄和日期等形式上的要求,如不能滿足這些條件的,則該錄音就不能作為遺囑。
問題3:后來出現的自稱是李某同母異父的哥哥是否對該房屋享有繼承權?
律師表示到:《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李某的這位哥哥如果是李某母親和前夫親生的,則享有法定繼承權;若不是李某母親親生的,而是李某母親的繼子,那么就需要看是否和李某母親形成了扶養關系,只有在形成扶養關系的前提下,李某母親的這位繼子才能享有法定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