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再婚夫妻,因丈夫擅自從妻子用于新房裝修的錢中拿出1萬元給自己與前妻所生的兒子結婚用,現任妻子發現后,質問丈夫,丈夫便寫下了一份借條,借條中寫明了借妻子1萬元,到時還款。最終,兩人因感情破裂而離了婚,而這借條中的一萬元也導致兩人對簿公堂。
董某與駱某于2014年1月28日登記結婚。2017年6月1日,董某從她的賬戶中轉賬了43萬元至丈夫駱某賬戶用于建新房子。沒想到,駱某擅自從這43萬元里面取出1萬元,送給他與前妻所生的兒子用于結婚。之后,董某發現此事并追問丈夫駱某。駱某便在2018年3月5日向妻子董某出具了一張借條,載明借到董某10000元,到時還款。2018年8月30日,駱某又出具一份證明,言明包括上述43萬元在內的56萬元是董某的錢。2019年8月26日,董某與駱某經法院判決離婚。因上述10000元未作出處理,董某另案起訴駱某,要求他償還借款10000元。面對前妻的控訴,駱某辯稱:“借條是我在受到董某的威脅下被迫出具的,不是我的真實意思。”法院審理后認為駱某從賬戶中支取使用了涉案10000元,該筆款項的來源從駱某2018年8月30日出具的證明來看,駱某確認為是董某的個人財產。駱某在他與董某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自愿對使用的涉案10000元向董某出具借條,言明借到董某10000元,并明確表示還款意愿。駱某雖辯稱是受董某強迫出具借條,但對該陳述未提交證據佐證。為此,法院不予采納。而且,如果涉案10000元系用于建房支出,那么,駱某卻自愿向董某出具該10000元的借條,則與情理不符。如今,在董某、駱某已經離婚的情況下,涉案10000元應按照普通的債權債務關系進行處理。因此法院判決駱某向董某償還借款10000元。
問題1:本案中的56萬元款項為何是董某的個人財產?
律師分析到:雖然本案當時適用的是《婚姻法》,但是從現行《民法典》的角度來分析,其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本案包括43萬元在內的56萬元,經駱某出具的證明表明,其為董某的財產,而且經銀行流水也能夠證明該筆款項系董某的個人財產。
問題2:本案中的借貸關系為啥會被法院確認存在?
律師表示:無論是具有血緣關系的親屬之間,亦或是夫妻之間,只要雙方當事人之間意思表示明確,具有借貸的合意,并且以書面的形式寫明,即通常所說的借條或欠條等,即應當認為雙方之間存在著借貸關系。在本案中,駱某向董某出具的借條,因其無法證明其系董某脅迫之下所寫的,應當認定該借條是屬于駱某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且涉案的款項也足以被證明是董某的個人財產,故駱某和董某之間的借貸關系確實應當存在。
問題3:本案給我們帶來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認為:無論是父母和子女之間,或者是夫妻之間,雖然雙方之間的關系比較親密,但是民事上的借貸關系是一種客觀的關系,并不會受到這些親密關系主觀因素的影響,一旦認定借貸關系確實存在,那么借款人就需要對出借人承擔債務的償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