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后沒過多久就出現了感情不和的問題,兩人分居后,丈夫向法院起訴離婚,要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么在兩人已經結婚的情況下,彩禮能否返還呢?上海離婚律師對此指出,在本案中彩禮是需要返還的,一方面雙方沒有共同生活較長時間就離婚,感情基礎極為薄弱,彩禮的目的并沒有完全實現,另一方面男方因為支付彩禮而出現經濟上的困難。
王某和徐某經人介紹后相戀并訂婚,訂婚時徐某向王某索要彩禮款10萬元。訂婚當天徐某收到彩禮款1萬元,小相錢2000元,裝煙錢2000元,隨后兩人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在舉行婚禮后在王某父親住房的西屋居住生活。結婚前10天左右徐某又收到彩禮款9萬元。在兩人結婚前王某父親又購買摩托車一臺,其他家電、家俱等由王某父母購買。兩人結婚后先期夫妻感情尚可。爾后因瑣事兩人曾經口角打架。婚后,兩人用徐某收到的彩禮款購買了面包車一臺。隨后兩人發生口角,徐某回娘家與王某分居,王某為結婚向他人借款11萬元至今未償還。王某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并要求王某返還相應的彩禮。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和徐某經人介紹相處僅兩個月有余便登記結婚。由于婚前雙方相互了解不夠,婚后在日常生活中又未建立起真摯的夫妻感情,在共同生活期間曾因瑣事而口角打架,隨后分居至今。分居后經兩人親屬和法庭做調解和好工作,已無和好可能,其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王某的離婚請求應予支持。對在兩人訂婚時徐某向王某索要彩禮的行為,已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且造成了王某家庭生活困難。因此對徐某索要的彩禮款10萬元應酌情予以返還。但考慮兩人已用彩禮款購買了面包車,并由王某使用和管理的實際情況可判決該車歸王某所有。對王某父親在兩人結婚前購買的摩托車應認定為王某婚前財產,徐某也應返還給王某。故判決如下:準予王某和徐某離婚;兩人用彩禮款所購買的面包車一臺歸王某所有;徐某返給王某摩托車一臺。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在本案中,徐某和王某雖然已經締結了婚姻,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是兩人在婚后共同生活的時間極為短暫就感情不和而分居,并且王某也因為給付彩禮而出現生活困難的問題,因此徐某應當返還彩禮給王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法院在針對本案的判決中指出彩禮違反了我國婚姻法關于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規定,這樣的說法過于絕對,因為即便彩禮是將婚姻與金錢掛鉤,確實應當加以限制,但是彩禮作為民間婚姻風俗的一部分,是不可能完全被取消的,正常的彩禮在事實上有助于穩定和促進婚姻,我們雖然不鼓勵,但也不應當加以限制;而數額嚴重不合理的彩禮就屬于借婚姻索取財物的行為,應當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