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在婚前以個人名義購買了一套房屋,并支付了首付,但是在婚后才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婚后夫妻兩人共同還貸款,那么該房屋在離婚時應當如何分割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這是比較明確的,不管房屋所有權證書是在婚前還是婚后獲得的,該房屋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只是需要就共同還貸款的部分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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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某在和李某結婚前購買了樓房一套,房款共計30萬元,趙某支付首付款17萬元,剩余房款辦理了按揭貸款,但因種種原因趙某直到和李某結婚后才獲得房屋所有權證書,婚后雙方共同還貸10萬元。后趙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法院要求與李某離婚,但雙方對房屋如何分割產生分歧。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著兩種不同的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房屋產權所有證書獲得時間為趙某與李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故該房屋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是首付款17萬應認定為趙某婚前個人財產。第二種意見則認為,趙某婚前即完成了房屋首付款的交付并已辦理按揭貸款,即事實上已經完成了房屋的買賣,因此該房屋應認定為趙某的婚前個人財產。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趙某在婚前購買了房屋,并且支付了首付,即便房屋的所有權證書是在其和李某的婚姻存續期間才獲得的,該房屋也應當屬于趙某的個人財產,至于婚后趙某和李某共同還貸的部分,趙某應當如數補償給李某。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條: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滬律網提示:從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此類房屋的所有權歸屬是明確的,即由購買房屋的夫妻一方獲得所有權,但是婚后夫妻雙方共同還貸以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享有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對另一方進行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