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閃婚后發(fā)現雙方不合適,產生了許多矛盾,因此鬧起了離婚,但是卻被法院駁回了離婚的訴訟請求。上海離婚律師對此解釋到,只有當夫妻感情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那么法院才會準予離婚,像本案中的夫妻矛盾是很常見的矛盾,只要雙方能夠平心靜氣地好好溝通,是可以解決矛盾的,兩人的感情還不足以達到完全破裂的程度。
劉某和妻子付某都是畢業(yè)不久初入社會的白領,都有著不錯的工作,兩人通過微信中“附近的人”功能互相添加為好友,經過短暫的交流后倍感投緣,便相約見面。在相處了一周后,兩人不顧親朋好友的勸告,到婚姻登記部門領證結婚。婚后兩人度過了一段蜜月期,但是隨后兩人在商量舉辦婚禮、與家人相處等問題上產生了矛盾,于是兩人分居了。其后,劉某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與付某離婚。法院在受理案件后,認為劉某和付某目前的情況并不滿足離婚的法定條件,判決駁回了劉某的訴訟請求。
上海離婚律師提示:在本案中,劉某和付某在婚前對對方了解甚少,而直接閃婚,兩人在婚后產生矛盾,也是可以預見到的,但是這些矛盾并非完全不能解決,只要雙方之間互相加深了解,進一步溝通,還是能夠繼續(xù)維持這段婚姻的,因此法院不準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無論是現行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還是新出臺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都將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準予男女雙方離婚的前提規(guī)定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如果夫妻之間的矛盾能夠通過溝通加以解決,那么就還不足以達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法院是不會準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