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在生前找人代寫了一份遺囑,但是因其只在遺囑上按了手印,而沒有簽名,其他法定繼承人對這份遺囑的效力產生了爭議,那么這份遺囑是否有效呢?上海繼承律師認為該遺囑應當是有效的,盡管按印的方式不能代替簽名,但是本案中的老人在立遺囑時因患帕金森綜合癥而不能書寫,簽名也不可能,在此前提下按印應當視為和簽名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楊某與老伴生有一兒一女,兒子楊某1有一子楊某某,女兒楊某2未婚。楊某與老伴有一處房產,建筑面積40平方米,所有權登記在楊某名下。楊某老伴在2008年3月去世后,楊某與楊某某共同生活,由楊某某照顧其生活。2011年8月,當地某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某、黃某來到楊某住處,由黃某執筆寫下一份遺囑,內容為:“我叫楊某,我有個人產權住房一處,建筑面積40平方米,在我去世后將該處房產屬于我個人的全部份額留給我的孫子楊某某一個人繼承,其他任何人不得繼承。此遺囑是我神智清楚時自愿所立,是我的真實意思表達。以上內容看過,和我說的一致。”張某代替楊某在遺囑落款處簽寫楊某的名字,楊某按手印。張某、黃某作為見證人,在遺囑下方簽字和注明年、月、日。同時,張某、黃某給楊某制作了一份詢問筆錄,筆錄內容為:“問:你(楊某)為什么不能親筆書寫遺囑?楊某回答:因患有帕金森綜合癥,手抖得厲害,無法書寫,才請兩位律師作為見證人并代書遺囑。”筆錄結尾處由兒子楊某1執筆書寫“以上內容我看過和我說的一樣”,并簽寫楊某名字,由楊某按手印。2011年12月,楊某因病去世,其死亡醫學證明書中記載了其患有帕金森綜合癥。楊某2 和楊某某就該代書遺囑產生了爭議,楊某某將楊某2告上法院,要求按照遺囑的內容繼承。法院在審理時存在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都必須在遺囑上簽名。楊某本人未在遺囑上簽名,僅是按了手印,違反法定形式,該份代書遺囑因形式要件欠缺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種觀點認為,楊某患有帕金森綜合癥,因不能書寫名字,找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代書,代書人、見證人均在遺囑上簽名,楊某雖未簽名,但已按了手印,應當認定有效。
上海繼承律師認為:盡管繼承法明確規定了代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的親筆簽名,但是在本案中立遺囑人確實無法在立遺囑時寫字,有相關的筆錄和醫學證明,并且代書遺囑的其他內容都符合法律的規定,也能證明確實是楊某真實的意思表示,因此應當認定該遺囑是有效的。
《繼承法》第十七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滬律網指出:代書遺囑由于存在代書人不按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書寫遺囑內容的可能,因此《繼承法》對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做了嚴格且具體的規定,即需要有遺囑人、代書人和見證人的親筆簽名,并且寫明年月日。但是,在現實中如果遺囑人因為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通過按印的方式代替簽名,也應當被認定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