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結婚多年后終于有了一個兒子,但是隨著兒子的長大,丈夫因為流言蜚語而帶著兒子做了親子鑒定,才發現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一氣之下便向法院起訴離婚,并且要求女方支付自己一筆精神損失費,其訴訟請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本案中女方存在的過錯,雖然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但是也嚴重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也應當對無過錯的男方承擔損害賠償。
曾某與賀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結婚,婚后生育了三個女兒。因雙方未生育男孩,夫妻為此經常發生爭吵。幾年后,賀某產下一子,兒子的出生給原、被告的家庭帶來了無比的幸福。但是短暫的幸福過后,曾某常聽到村民閑言碎語說兒子長得根本就不像曾某,反而與村里的另一村民長得十分相像,還有人勸曾某不要是替別人養了兒子。這讓曾某很是郁悶。為了證實兒子是其親生的,曾某帶著兒子到某鑒定中心做親子鑒定,經鑒定兩人之間不存在親生關系。原告曾某內心僅有的一絲希望徹底破滅了。曾某一氣之下訴至法院,要求與被告賀某離婚,并要求賀某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夫妻之間具有相互忠誠的義務。被告在原、被告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生子的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相互忠誠的義務,可認定原、被告之間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此,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請法院予以支持。另被告與他人生子的行為給原告心理造成了嚴重傷害,理應賠償原告一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結合實際情況和當地平均生活水平,法院酌定賀某賠償曾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
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在本案中,曾某發現賀某所生的兒子不是自己親生的,并因此直接導致了兩人感情的破裂,賀某的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對曾某造成了傷害,因此法院在判決兩人離婚時,應當以賀某違背忠實義務支持曾某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二)與他人同居;(三)實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滬律網提示:從現行《婚姻法》看,夫妻一方在婚內和他人生育子女或者存在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不屬于《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情形,無過錯的一方只能以對方違背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隨著《民法典》的出臺,這一情形也將和《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四種情形處于同等法律地位,無過錯的一方當事人可以直接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的規定主張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