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子女才得知父親已經和另一個女子再婚了,子女在調查后,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父親和繼母之間的婚姻系無效,理由是繼母和父親在登記結婚時還沒有離婚,但是上海婚姻律師需要指出的是,當本案中的子女起訴時,繼母早就和其前夫離了婚,因此不再存在重婚的情況,繼母和父親之間的婚姻應當是有效的。
劉某甲和劉某乙訴稱:兩人的父親劉某丙與前妻王某于1998年8月16日離婚,雙方約定二原告暫由劉某丙撫養。2017年5月,原告父親劉某丙因病去世,被告霍某某拿出其與原告父親的結婚證,并得知2010年11月被告霍某某已按夫妻關系將其戶口登記在原告父親劉某丙的戶口本上。后原告在當地民政部門查詢,并未發現被告與原告父親劉某丙的婚姻登記記錄,被告已構成重婚,故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依法確認被告霍某某與原告之父劉某丙婚姻關系系無效。被告霍某某辯稱:被告與劉某丙婚姻合法有效,雙方系在當地鎮政府領取的結婚證,并未構成重婚,領取結婚證時被告與劉某丙均已離婚,且結婚后,被告與劉某丙已共同生活多年,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訴請。法院經審理后發現:被告提供的結婚證上載明被告霍某某與劉某丙于2003年9月15日登記結婚。另查,被告霍某某與前夫于2003年11月5日經法院調解離婚。婚后,被告霍某某一直與劉某丙共同生活,原、被告相安無事。如今,原告于2019年3月7日以被告與劉某丙之間婚姻無效為由提起訴訟,婚姻無效的事由已經消失,故對原告要求確認婚姻無效之訴請,不予支持。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本案中,雖然劉某丙和霍某某在結婚的時候,霍某某還沒有和其前夫離婚,霍某某在當時存在重婚的行為,其和劉某丙之間的婚姻應當無效,但是隨后霍某某和前夫就經法院調解離婚了,其和劉某丙之間的婚姻就在那一刻起從無效變成了有效。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婚姻無效的事由有四種,但是這四種情形中的三種都可能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為發生變化,因此當這三種導致婚姻無效的事由不存在后,本為無效的婚姻就變成了有效。但導致婚姻無效的近親屬結婚,因為血緣關系是與生俱來并且不可能改變的,所以在此種情形下,婚姻是一直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