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家住昆明某小區的潘某在自家樓下時,被樓上掉下的瓷磚砸中了頭部,導致了二級殘疾,因治療已經花去了30多萬元的醫藥費,但一直潘某的家人一直沒有找到高空拋物的人,于是將225名住戶以及物業公司都告上了法院。經過法院的判決,221名被告被判承擔賠償責任。
2019年7月的一天,潘某和女兒外出回家,剛走到單元樓下,突然一片巴掌大的瓷磚從高空墜下,正好砸中了潘某的頭部,潘某隨即倒地不起。隨后,潘某被送往附近醫院救治,共花費233326.43元,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潘某傷殘等級為二級,造成肢體偏癱,后期醫療費評估為60000元整。做了一段時間的康復治療,2020年春節后潘某回到了老家由老伴照料??嘤谝恢闭也坏礁呖諕佄镎撸四车募胰酥荒軐?6棟2層以上的225名住戶和云南巨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云南巨和物業服務有限公司昆明第九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索賠。在法庭審理過程中,部分被告及被告代理人向法院舉證,證明事發當時并不在場,應與本案的侵害行為無關,而原告主張侵害行為與被告有關的主要依據,只有其女兒和現場居民張某某的警方詢問筆錄,沒有任何的視頻監控,因此被告要求原告潘某撤銷對其的起訴。今年的1月15日,潘某女兒終于拿到了判決書。判決的結果是由221名被告承擔80%的責任,由被告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最終下來平均每一家是要分攤3600多元補償款。
問題1:從《民法典》的角度看,其條文規定是如何規則高空拋物的?
律師指出:《民法典》第1254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薄睹穹ǖ洹返脑摋l規定對高空拋物侵權的規定進行了完善,一方面明確高空拋物侵權中的責任承擔主體,在有明確侵權人的情況下就是直接侵權人,在沒有明確侵權人的情況下就是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物業公司如果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則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另一方面,加強了公安等機關盡職調查的職責。
問題2:本案中法院判決由221名被告承擔80%的責任,由被告物業公司承擔20%的責任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根據上述《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由于在本案中沒有查出具體的高空拋物人,因此2層以上的225名住戶都是可能侵權的人,其中有的住戶能夠證明自己是不可能侵權,剩下的不能證明自己不可能侵權的221名被告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事后如果能找到真正侵權的人,那么其他承擔賠償責任的住戶就可以向真正侵權的人追償。物業公司沒有完全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所以需要承擔20%的侵權責任。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事件一直存在,而且在很多情況下是很難查出直接侵權人的,那么在這些情況下如何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呢?《民法典》第1254條的規定對原有的《侵權責任法》中的高空拋物致人損害的法律規定作了很好的擴充,能夠及時地保障受侵權人的利益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