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夫妻本是應該以度蜜月的方式來開啟兩人的婚姻生活,但是趙某和妻子劉某結婚還不到四天,妻子就因瑣事和與丈夫發生爭執,一氣之下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丈夫只好訴至法院,要求離婚。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法院對本案的判決是準予離婚,這是因為本案的當事人之間的夫妻感情時間極為的短暫,如今女方已經下落不明,婚姻也就沒有再繼續維持的必要了。
2010 年9月,經人介紹認識的劉某與趙某兩人在剛滿一個月的交往后便邁向了婚姻的殿堂。答應與趙某結婚,其實劉某的心里并不是很樂意,但是考慮到對方家境不錯,趙某有一份穩定的工作,而且年紀已大的父母還在為自己感情的事兒來回奔波,于是劉某便匆匆答應了這門婚事。2010年11月24日,兩人在民政局登記結婚。可是,誰知道這段看似美好的婚姻卻僅持續了不到四天的時間?新婚的小夫妻在他人看來應該格外的恩愛才對,可是劉某與趙某兩人卻總因各種瑣事產生矛盾。婚后的三天時間里,兩人大大小小的爭吵不下數十次。終于在婚后的第四天,怒氣之下的劉某趁丈夫出門“消氣”的空檔,簡單收拾了行李便選擇了離家出走,至今尚未與家里聯系,現在下落不明。趙某在使用各種方法尋找妻子仍沒有結果的情況下,故訴至法院,請求與妻子劉某解除婚姻關系。庭審中,原告不要求處理雙方的財產部分。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婚前基礎、婚后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原、被告發生矛盾時,被告不是積極主動地改善夫妻關系,而是消極地離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造成雙方長期分居,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為宜。關于原、被告雙方的婚前個人財產及婚后共同財產、存款、債權債務問題,因原告不要求處理,法院予以照準。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趙某和劉某之間的感情極為的薄弱,在結婚不到四天,就多次發生爭吵,最終劉某選擇離家出走,趙某用盡辦法也沒能找到劉某,這說明兩人的婚姻在客觀上也無法繼續維持了,可以認定兩人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因此法院判決兩人離婚是正確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指出:夫妻在婚姻存續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各種各樣的矛盾,當兩人面對矛盾時,無盡的爭吵或者消極的躲避都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夫妻雙方都應當學會換位思考,多體諒和理解對方,共同地為維持婚姻作出積極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