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女子出于好心扶了一位摔倒在路邊的老人,將其送往醫院后,老人不治身亡。卻不想,老人的家屬將女子告上了法院,認為是女子騎車撞到了老人,要求女子承擔賠償責任,經過法院的審理,老人家屬的訴訟請求因其舉證不能都被駁回。
海南的蔡某出于好心扶起了一位摔倒的90歲老人,并將其送到醫院治療,期間甚至還墊付了1000元醫療費。不過遺憾的是,老人因救治無效而死亡。事發后,老人家屬報警,認為是蔡某騎電動車撞傷了老人,蔡某所謂的好意救助是撒謊。交警部門的調查結論是,沒有足夠證據證實蔡某與老人有接觸。因雙方對事故原因和賠償事宜分歧較大,老人家屬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蔡某賠償各項損失共計24萬左右。一審法院以家屬舉證不能,駁回了全部訴訟請求。但老人家屬不服,向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蔡某墊付1000元醫療費、支付包車費100元及包扎費260元的行為恰好證明其是肇事者。二審法院依然維持了原判。
問題1:在新出臺的《民法典》中是否存在見義勇為的相關條款?
律師回答到:《民法典》在第184條規定了:“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一條款被稱為中國民法的“好人法”條款,也是為了解除見義勇為人的后顧之憂,但是這一條款的適用前提是受到明確限制的,即只有見義勇為人因其自愿救助受助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對受助人的這一損害是不用承擔民事責任的。
問題2:本案中法院判決的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在本案中,蔡某作為救助者,在看到老人倒地后將其送往醫院,但是老人的家屬卻主張蔡某是侵權人,那么在一過程中,老人的家屬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證明蔡某確實是侵權人,即老人確實是被蔡某撞倒的,在老人的家屬舉證不能的情況下,不能根據“無過錯推定”的原則直接認定蔡某是侵權人,而應當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判定老人家的家屬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即蔡某不是侵權人,不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問題3:這一案件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強調到:從彭宇案開始,對于“扶不扶”的問題,一直以為備受爭議,直到《民法總則》的出臺,其在第184條規定了:“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這也說明了法律對于救助行為的充分肯定,進而來解除見義勇為人在行使見義勇為行為時的后顧之憂,從而來破除“扶與不扶”的難題。《民法典》在正式出臺后,將《民法總則》第184條的這一條款進行了照搬,這也進一步肯定了我國民法對于見義勇為行為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