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訂了婚約后發生矛盾,男方打算解除婚約,但是女方一直拖著,并且也不愿意返還訂立婚約時男方給的彩禮和鉆戒,協商未果之下,男方便將女方告上了法院,經過法官的調解,最終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了調解協議。
王某與劉某經人介紹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交往約一年后雙方訂下婚約,并舉行訂婚儀式,王某向劉某給付彩禮十萬元及鉆戒一枚,劉某返還一萬元。其后,雙方因瑣事發生矛盾,產生隔閡。之后,王某開始與劉某協商解除婚約及返還彩禮事宜,但劉某對此事一直推脫。因協商未果,王某遂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彩禮及訂婚鉆戒。該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在認真聽取雙方對彩禮返還問題的陳述及意見后,本著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的原則,分別向雙方當事人釋明法律的相關規定,引導雙方心平氣和、換位思考。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最大程度消除了雙方當事人的對立情緒,最終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劉某返還王某彩禮及訂婚戒指。至此,這起因婚約財產引起的糾紛案件,得到了圓滿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彩禮是一種附條件和目的的贈與行為,其條件和目的就是給付彩禮的一方能夠和收受彩禮的一方成功地締結婚姻,具體表現為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因此如果雙方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或者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沒有共同生活就離婚的,那么彩禮是需要返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