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去年的12月份,上海市閔行區發生了一樁奇案。李某被人發現躺在路邊的綠化帶里,送醫院后不治身亡。李某的家屬將七個與李某死亡有關系的當事人都告上了法院,但這七方當事人都表示自己是無辜的,那么這是為什么呢?又應當由誰來對李某的死亡承擔責任呢?
案件發生的那天,周某駕駛的重型貨車,由于超高,將路口的架空線拉斷,該架空線固定在某電信公司所屬的電線桿上。三個小時后,葉某駕駛的小客車卷上了路面的電線后在馬路上轉了半圈,橫停在路中間,葉某當時下車檢查發現沒事后便駛離了現場,但是行人李某卻被電線彈起,飛向道路綠化帶上空,撞上一根電線桿后墜落下去。經當時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拉斷架空線事故,周某和無主電纜線所屬單位負同等責任。李某家屬將大貨車駕駛員周某及其所屬公司、小客車駕駛員葉某、兩輛車投保的兩家保險公司、某電信公司以及某路管所,一起告上法庭,索賠各種費用共計189萬余元。目前,本案正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問題1:大貨車駕駛員周某和小客車駕駛員葉某是否都應當對李某的死亡負責?
律師認為:從因果關系的角度看,周某因為駕駛的貨車超高而將架空線拉斷,葉某則是因為架空線被拉斷而卷上了路面上的電線,從而直接導致李某電線彈起后撞向電線桿,李某的死亡和周某與葉某在事實上都有直接的因果關系,因此兩者都應當承擔責任。但是從過錯的角度看,周某的過錯應當是大于葉某的,因為周某拉斷架空線在前,葉某的車卷上電線在后,沒有周某先前造成的事故,也就不會有葉某后續的事故,而且周某的車系超高,葉某系正常駕駛,因此從實際情況看,周某應當承擔的責任是大于葉某所需要承擔的責任的。
問題2:葉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呢?
律師解答到:《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五)嚴重超載駕駛的(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第3條:“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在本案中,葉某發生的交通事故雖然直接導致了李某的死亡,構成交通肇事,但是其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因為葉某是正常行駛,并沒有看見電線,其還稱當時事發后,有一個協管員也過來查看事故現場,兩人也都沒有發現李某,葉某這才駛離現場,因此葉某已經盡到了一個正常人發生事故后應盡的義務,只是本案的發生實在是過于意外,而且葉某也不是為了逃避法律責任而離開的現場,所以其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問題3:本案的七方被告人是否都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呢?
律師認為:由于本案目前還在進一步審理的過程中,所以也尚未有定論,但是從法律角度看,周某、周某所在的公司、周某車險投保公司、葉某、葉某車險投保公司肯定是需要承擔責任,只是在具體的賠償金額上還需要根據法院認定的各方被告人的過錯程度來加以確認。至于對某電信公司和路管所是否需要承擔責任,則需要根據兩者對于架空線被拉斷后是否負有及時維修的義務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