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之間為了表達愛情,往往會出手闊綽地贈送對方禮物,例如在生日或者特定的節日為對方購買各種金銀首飾和奢侈品等,來表達自己的心意,希望增進雙方的感情,為步入婚姻殿堂創造條件。但是一旦結婚的目的沒達到,這些禮物的歸屬問題就變成了財產上的糾紛,那么這些財產糾紛該怎么處理呢?
陳某和女友異地戀兩年,按照計劃,剛剛過去的十一長假,陳某應該在女友女友家提親的,但在去之前,女友以陳某收入不高,沒達到自己的標準,提出了分手,陳某挽回無果,要求女方歸還7萬多的卡地亞手鐲和50多個紅包,總價值約15萬,女方覺得這是戀愛期間,雙方你情我愿的事情,不予歸還。
問題1:這些財產是屬于彩禮嗎?
律師回答到:從性質上看,這些彩禮并不屬于彩禮,因為基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彩禮是以結婚為目的的贈與,當結婚的目的不能實現后,彩禮是需要返還的。但是在本案例中,陳某和女友之間的財產贈與,是日常過節的紅包,價值最高的是7萬多元的手鐲,陳某在贈與這些財產時并不能證明是以和女友結婚為目的,所以這些財產從法律性質上看,是屬于一般的贈與,而不屬于彩禮。
問題2:陳某要求女友返還上述財產的請求,如果向法院起訴的話,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
律師解釋到:依據《民法典》第658條的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紅包和手鐲都已經被送給了陳某的女友,財產的所有權已經完成了轉移,因此從法律上,陳某是不能再要求女方返還這些財產的。
問題3:法院如果在受理此案后,通常會怎么判決呢?
律師回答到:雖然基于法律對贈與的規定,陳某是沒有權利要求前女友返還這些財產的,但是法院如果審理此案的話,通常會基于公平公正的原則,酌情判決陳某的前女友返還一部分財產給陳某,一般會是價值7萬多元的手鐲。因為即便法律沒有給予陳某對贈與的撤銷權,但是由于在戀愛期間陳某給女友的這些財產價值較大,而且是因為陳某前女友的原因提出的分手,因此如果這些財產完全不返還給陳某,則對于陳某不公平 。
問題4:該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情侶在戀愛期間往往會贈與給對方一些價值較大的財產,但當情侶分手后,這些財產往往也通常會成為爭議的焦點,如果避免這些爭議,在現實生活中并沒有直接解決的辦法。律師認為情侶在互相贈與對方價值較大的財產時,最好留下一些相關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