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外與第三人生了女兒后,為了能夠帶回家和自己生活,便欺騙妻子是自己收養的女兒,妻子考慮到兩人也沒有女兒,便同意一起收養。但是后來,妻子卻被告知這個女兒是丈夫和第三人生的,于是妻子將丈夫告上了法院,要求離婚,并且要求其給予賠償,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婚內與第三人同居生兒育女,是有違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可以成為夫妻另一方起訴離婚并且要求支付損害賠償的理由。
湖南省平江縣人民法院庭審結了一起離婚案件,被告王二(男)幾年前領回家的養女竟然是與她人的共同之女,原告張麗(女)知曉后提出離婚,法院判決予以準許,并判決由被告給予原告精神損害賠償80000元。法院經審理查實,王二和張麗于1996年登記結婚,2001年3月31日生育共同之子。婚后兩人感情一般,迫于生計各自外出打工。后來王二在平江經營一奶茶店期間與趙佳同居,兩人于2016年生育一女孩,王二為讓女兒回自己家生活,對張麗謊稱是抱養的,張麗因沒有女兒表示愿意收養這個女孩,女孩主要由被告父母撫養至今。2018年農歷大年三十夜,趙佳找上王二家的門吵鬧,張麗這才知曉收養三年的女兒竟然是老公和她人所生,知情后張麗和王二決裂,兩人分居至今。法院認為,王二與張麗夫妻感情一般,尤其近幾年來王二與她人同居并生育一女孩,王二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張麗起訴離婚,王二也表示同意,兩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離婚。王二作為有配偶者與她人同居并生育小孩,給張麗造成的精神損害,應予賠償,由王二賠償原告精神損害人民幣80000元。判決后,王二與張麗均表示服從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本案中,被告的行為違背了夫妻之間應有的忠實義務,屬于婚姻法中的法定過錯,也是離婚訴訟中認定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因素之一,因此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并且由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賠償,是完全正確的。
《婚姻法》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滬律網指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并且生兒育女的行為,違背了我國婚姻法規定的一夫一妻原則,也有違夫妻之間的忠誠義務,嚴重破壞了夫妻之間的感情,甚至導致夫妻感情的完全破裂。同時,法律給予了無過錯的一方在離婚時的損害賠償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