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患病離世之后,妻子想為和丈夫在之前留下的兩枚胚胎保留遺產繼承份額,但是卻遭到了公公婆婆的反對,還被公公婆婆起訴到了法院,那么胚胎是否具有享有繼承權呢?上海遺產律師認為胚胎和胎兒是不一樣的,法律為尚在腹中的胎兒保留了必要的遺產繼承份額,但是這不等于對胚胎也應當為其保留遺產繼承份額。
阿龍和阿貞是一對80后夫妻,雙方未育有子女。2015年夫妻兩人在醫院成功培育了2枚胚胎并冷凍,2016年阿龍患病離世。阿龍離世后,其父母和阿貞簽署了《遺產分配框架協議》,約定了財產的分配份額,并約定若阿貞通過胚胎移植手術懷有阿龍的孩子,二老愿意放棄享有的財產分配權益,交由阿貞處理。協議簽訂后,阿龍父母多次要求阿貞配合辦理遺產公證手續未果,只好起訴至法院,要求按照協議依法繼承遺產。阿貞則認為,遺產分配應該保留胚胎的繼承份額?,F阿龍父母不配合簽字導致其不能進行胚胎移植手術,違反《遺產分配框架協議》的約定,無權請求對阿龍的遺產進行分配。白云法院法官在審理本案過程中,考慮到本案系家庭糾紛,且涉及胚胎移植手術,可能引發社會輿論對倫理與法理沖突的討論,故決定爭取以調解的方式化解雙方紛爭,經溝通初步擬定調解方案。庭審時,細心的法官察覺到,雙方對遺產分配方案并無太大爭議,主要矛盾源于雙方互不信任,一方認為對方不配合公證是為了拖延遺產分配時間,另一方則認為只有確定為胚胎保留了份額才能分配遺產。針對雙方反饋的信息,法官與醫院溝通確認,胚胎移植手術僅需阿龍父母簽署一份承諾書即可。因此,經辦法官一方面向阿貞釋明相關法律規定,明確告知胚胎與胎兒在法律地位上并不相同,法律規定為胎兒保留遺產預留份額,但并不表示可以為胚胎預留遺產份額。另一方面,告知阿龍父母雖可依法繼承阿龍的遺產,但配合進行胚胎移植手術,可以迎來新的生命,是其兒子生命的延續,是一件美好的事情,不應放棄這個機會。最終雙方終于達成了和解。阿龍父母同意配合阿貞進行胚胎移植手術,并對遺產分配達成一致的意見。雙方另行簽訂協議,約定兩年內阿貞育有阿龍的子女,二老將已繼承的財產份額退還給阿龍的子女,并對子女出生后的扶養、探視及其他尚未處理的遺產進行約定。至此,一起繼承權糾紛得以圓滿解決。
上海遺產律師提示:對于尚在腹中的胎兒,繼承法規定在遺產分割時,胎兒若為繼承人的,則需要為其保留遺產份額,但是胚胎和胎兒不能同一而視,因為從胚胎到胎兒還需要一段時間,并且并非所有的胚胎都能成長為胎兒,因此若為胚胎也保留繼承遺產份額,會對遺產的繼承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繼承法》第二十八條: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民法總則》第十六條: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娩出時為死體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滬律網指出:從《繼承法》到《民法總則》,我國法律對胎兒權益的保護力度是越來越大,胎兒尚在腹中時,就可以在遺產分割時獲得必要的繼承份額,還被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這說明胎兒是可以享有繼承權的。胎兒如果在出生時是死體的,則為其保留的遺產份額由胎兒的法定繼承人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