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舊縣的民警接到一男子的報警后出警,卻被報警人多次辱罵并且持刀追砍。近日,北京市延慶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被告人尤某民以妨害公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上海刑事律師強調,公民嚴重妨害和干擾民警執法活動的行為可以構成妨害公務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公訴機關指控,2017年10月12日,北京市公安局延慶分局舊縣派出所接到尤某民報警后,四名民警及兩名輔警到延慶區某村出警。在現場處置該警情時,被告人尤某民不聽勸阻,多次辱罵并持菜刀追砍到現場處置警情的民警及輔警,后被民警制服。被告人尤某民被當場抓獲,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尤某民以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尤某民對指控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沒有異議,認罪認罰且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尤某民犯妨害公務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議適當,應予采納。鑒于被告人尤某民自愿認罪認罰,法院對其從寬處罰。根據被告人尤某民的犯罪事實、社會危害性等情節,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本案的被告人在民警執法期間,辱罵民警,甚至持刀追砍民警,對民警的生命安全造成嚴重的威脅,也破壞了民警正常的執法行為,其行為符合妨害公務罪的要件,構成犯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滬律網提示:妨害公務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正常管理活動和管理秩序,一個國家要想穩定有序地發展,就必須有系統的管理活動,而妨害公務罪破壞了這種管理活動,這正是該罪的社會危害性重點所在,也是其區別于一般的侵害公務人員的犯罪行為的關鍵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