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書遺囑經過律師的見證是否就必然有效呢?前不久,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遺囑繼承糾紛案中,爭議的遺囑因為只有立遺囑人和代書人的印章,而沒有無本人簽字,并且只有一名律師見證,被法院終審判定為無效。上海繼承律師提醒廣大市民,采用代書的方式所立的遺囑,需要有兩個見證人在場,并且需要各方的親筆簽字,印章不能代替簽字。
2000年8月7日,吳女士在律師的見證立下代書遺囑,百年之后將名下位于黃浦區巡道街的一處房屋贈與其弟吳某的外孫金某。2007年2月13日,吳女士撒手人寰,由此引發了家人之間有關代書遺囑效力問題的一場糾紛。吳女士身前曾有過兩段婚姻,1988年第一任丈夫去世,此后吳女士與齊某再婚并與齊某和前妻所生之子,即吳女士的繼子小齊共同生活直至1998年齊某去世。由于吳女士身前未生育子女,因此當吳某以及小齊得知吳女士已立遺囑將巡道街的房子贈與金某后,一紙訴狀遞到法院,要求判決確認遺囑無效。吳某和小齊在訴狀中提到,金某出示的這份遺囑既無吳女士簽名也未捺印,所蓋圖章有偽造嫌疑,且吳女士身前曾與金某的母有過節,吳女士不可能將房屋贈與金某。金某對此辯稱,吳女士立下遺囑是經過律師見證,且蓋章也符合吳女士生活習慣。因此這份遺囑完全真實有效,是吳女士生前意愿,自己有權獲得遺產。此案經一審審理,法院判決認定遺囑無效。金某不服提出上訴,市二中院終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上海繼承律師指出: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需要符合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實質要件是指遺囑的內容是立遺囑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并且遺囑處分的是立遺囑人的財產。而形式要件是指遺囑在形式上的要求,不同形式的遺囑有不同的要求。
《繼承法》第十七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滬律網提示:代書遺囑至少需要兩個見證人在場,由其中一個見證人代書,需要有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的簽字,并且簽字必須是本人的親筆簽字,采用簽名印章或者打印簽名的方式,都不能認定為是本人的親筆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