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夫在婚內出軌第三者,并且向外借款110萬元,在與其離婚后,劉某某本以為可以解脫了,卻不想又迎來了更大的打擊,債主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劉某某與其前夫共同償還債務,這讓劉某某一度陷入崩潰之中。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到,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界定已經變得明確,有些法院錯誤的判決應當得以糾正。
2016年3月21日,債主陳某某以與二被告顏某某與劉某某借貸糾紛為由,訴至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其訴稱,顏某某與劉某某系夫妻關系。2014年12月24日,顏某某以需要資金進行短期周轉為由向陳某某借款110萬元,后陳某某向顏某某二人催討本金及利息,兩人未償還。陳某某便訴請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償還借款110萬元,并付借款利息至借款還清之日止。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一審認為:本案借款發生在二被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判決被告顏某某、劉某某應于該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110萬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1日起至判決確定給付之日止的利息,訴訟保全費由被告顏某某與劉某某二人負擔。劉某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2016年12月22日,南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書》,駁回其再審申請。劉某某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查明本案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6月6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被告顏某某經傳票傳喚,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辯狀,法院缺席判決。還查明,被告顏某某2010年與第三者李某某建立戀愛關系,并于2013年5月5日生育一女。再查明,劉某某有穩定的收入來源,且未有重大疾病和產業購置。顏某某、劉某某二人于2007年6月29日在武夷山市民政局登記結婚。劉某某在申請監督時,二人已登記離婚。武夷山市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后,認為原審認定本案為夫妻共同債務的事實沒有查清,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及《執行裁定書》,申請監督人劉某某由于與顏某某分居,且顏某某有意隱瞞,這兩份證據劉某某于一審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為新的證據。兩份證據可證實顏某某2010年便與李某某建立戀愛關系,并開始非法同居,2013年5月5日還與李某某生育一女。結合證人證言,可證明本案中顏某某舉債時與劉某某夫妻感情不和、長期不盡家庭義務并分居。申請監督人劉某某并未在借條上簽字,也未事后追認借款,應認定為對借款無共同意思表示。申請監督人劉某某有穩定的收入來源,110萬元借款明顯超出了日常生活需要,且錢款去向未明。如需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原審原告方應繼續舉證,證明該款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否則,在現有證據情況下,無法推定該筆借款為夫妻共同債務,且新的證據足以讓人產生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合理懷疑。本案中,原告起訴時,顏某某作為第一被告且為主要舉債人下落不明,證據上存在證據鏈條缺失,第二被告對債務的真實性及責任的承擔提出抗辯意見。顯然不屬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爭議不大,不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理。武夷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審查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且原審適用法律錯誤。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在收到檢察機關發出的再審檢察建議后,組織雙方當事人召開聽證會,并邀請武夷山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科干警參加聽證會。期間,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對雙方當事人進行了釋法說理,經過調解,達成了將劉某某不納入被執行人的執行調解協議。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將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都認定夫妻共同債務,沒有考慮到夫妻雙方意思表示的問題,這就使得各地法院在以往的諸多判例中籠統地將婚姻存續期間的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二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指出:隨著關于認定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的出臺,夫妻債務的界定變得更加明確,只有婚姻存續期間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債務,以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經營的債務,才是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