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嫁出去的女兒就是潑出去的水,嫁出去的女兒生下的子女也是外面的人了,不再是本村的人,這樣的觀念一直以來隨著宗族制度的發展而不斷深入人心,但是上海離婚律師提出反對意見,指出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這樣的宗族制度,子女的地位和權利與生俱來,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和侵犯。
林某系新屋村村民,是林老漢的女兒,2017年生育一子萬某,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戶籍尚未遷移,2017年兒子萬某的戶口隨母親登記在新屋村。2007年林老漢取得了新屋村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承包期限為2007年4月1日至2037年4月1日,林某是土地承包經營權共有人。2018年政府征收了新屋村土地,2019年5月,新屋村經村民大會討論決定了分配方案,分配方案規定除了征收土地補償外,本村人口每人分配補償款69442元,外嫁女的子女不享有分配權。林某得到按人口分配的補償款,但其兒子沒有得到補償款,因此林某作為萬某的法定代理人,要求新屋村向萬某支付按人口分配的補償款69442元。本案爭議焦點:萬某是否有權分配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款。第一種觀點:外嫁女的子女隨男方姓,應跟隨男方取得男方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權利,不能重復獲得女方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本案萬某跟隨其父親的姓氏,應取得父親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無權分配母親所在村新屋村土地征收補償款。第二種觀點:原告萬某于2017年出生,且當年隨母親將戶口登記在新屋村,即萬某是新屋村村民,取得了新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2018年政府征收新屋村土地,萬某作為新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獲得集體已定分配方案中按人口分配的土地補償費。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林某雖然未婚先育,但是并沒有遷出戶口,仍然是新屋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新屋村肯定了林某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并按人口分配了補償款,原告萬某出生隨母親林某將戶口登記在新屋村,因而萬某取得新屋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故依法享有土地征收補償款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民主議定程序,決定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分配已經收到的土地補償費。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時已經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人,請求支付相應份額的,應予支持。
滬律網指出:本案中的“外嫁女的子女不享有分配權”的觀點是錯誤的,外嫁女的子女也有選擇戶口登記的權利,萬某雖然是非婚生子,但是其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相同的權利,故因萬某的戶口登記在新屋村,也享有分配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