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分為法律上的婚姻和事實上的婚姻,事實婚姻在《婚姻法》中不再被法律承認了,前不久湖南省石門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事實婚姻的離婚案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原告的離婚訴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上海婚姻律師指出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前的事實婚姻,符合條件的,仍然可以產生和法律上婚姻相同的效力。
自1984年1月,劉玫與黃洪就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同居期間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后因家庭瑣事,雙方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二人自1996年開始分居生活至今。2019年3月4日,劉玫向法院起訴,要求與黃洪解除事實婚姻關系。石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劉玫與被告黃洪共同生活在一起,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雙方同居關系始于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件》公布實施以前,并且在1994年2月1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應當按事實婚姻處理。雙方婚后雖然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并生育一子一女,但后因二人感情不和導致長期分居,現劉玫起訴離婚,黃洪也表示雙方分居長達幾十年并同意離婚,可見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故對原告劉玫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準允,遂判決準予原告劉玫與被告黃洪離婚。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劉玫與黃洪在1984年1月開始就形成了事實婚姻,屬于婚姻法司法解釋認可的事實婚姻,先如今感情不合,法院可以判決離婚,以婚姻法的離婚規定進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滬律網指出:事實婚姻是一種婚姻關系存在的方式,是指男女雙方具有共同生活的目的并且共同生活在一起,但是沒有經過結婚登記機關的登記。自從1994年2月1日以后,我國現行的《婚姻法》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