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有一個男子,在和妻子離婚后獲得了女兒的撫養權,但是一直不能好好地照顧女兒,于是母親成功地向法院申請變更了女兒的撫養關系,但是這個男子在之后就一直不肯支付女兒的撫養費,面對執行干警的出現,他竟然還想跳陽臺逃走,但最終還是落入了法網之中。上海婚姻律師指出,以這樣的方式來逃避對女兒的撫養責任,既會受到道德的譴責,也會受到法律的追究。
6月21日凌晨4點,浙江省寧波市奉化區的天才蒙蒙亮,而奉化區人民法院執行局早已是燈火通明,院內警燈閃爍,36名執行干警整裝待發。在執行指揮中心,奉化法院執行局局長裘盛昌一聲令下,執行干警按照預定方案兵分四路,分別前往裘村、溪口、尚田、城區等地執行任務,執行局負責人在執行指揮中心現場連線,協調指揮。凌晨4點30分,執行干警來到城區北街村被執行人蔣某某家中,敲門進入后,其家屬謊稱蔣某某不在家中。執行干警當即進行搜查,最終在房間里發現了躲在被窩里的蔣某某,并將其強制傳喚至法院。凌晨4點50分,在尚田鎮開城西街,被執行人董某躲在屋里拒不開門,執行干警果斷強行開鎖進入房間,發現董某已跑到二樓陽臺,正打算開溜。說起這個被執行人,不得不說他真是個“沒責任父親”。2016年4月,董某與盧某在奉化法院主持調解下離婚,按照協議女兒歸父親董某撫養,母親盧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4萬元。協議達成后,董某卻經常外出,無法好好照顧女兒。2017年7月,盧某考慮到女兒成長需要,將女兒接到自己住處照顧。自2017年7月起,盧某一直照顧著女兒的學習生活,而董某每周僅支付100元的生活費,且拒不歸還盧某先前支付的撫養費。2018年12月,盧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撫養關系、按照每月10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同時返還自己先前已支付的撫養費2.88萬元。2019年3月,奉化法院作出判決,支持盧某要求變更撫養關系的訴求,并判令董某返還撫養費2.88萬元,支付2018年9月31日前的撫養費5646元并按照每月8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2019年5月,法院向被執行人董某寄送執行通知書、財產申報令,但董某一直不肯履行。承辦法官致電董某,董某表示希望給予15天協商期,但15日到期后,董某仍不履行義務,甚至在承辦法官致電時,其通過拒不接聽電話、編造不是本人等方式規避執行。當天,執行法官在陽臺將董某抓獲,在帶到法院后,對其采取了司法拘留15天處罰。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父母離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仍然存在,父母對未成年的子女盡到撫養的義務,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需要依據離婚協議或者法院的離婚判決按時按量地支付撫養費。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在父母離婚后,需要支付撫養費的一方就要按照約定或者法院判決支付,不支付或者只支付一部分的,子女以及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者母一方有權申請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