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醫院的一張診斷書將她打入了深淵,她被檢測確定為感染了艾滋病毒。然而在明知自己患病后,她依然從事賣淫活動,并且是在未采取任何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去年年底,她因涉嫌賣淫被丹江口市警方抓獲,前不久被判了刑。上海刑事律師闡釋到通過賣淫的方式傳播艾滋病的惡意性很大,可以認定為傳播性病罪,甚至是故意傷害罪。
朱某是丹江口市本地人,常年無固定職業。早在2012年,朱某就已經被十堰市疾控中心檢測確定為HIV-1抗體呈陽性,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艾滋病患者。然而朱某在得知自己患了艾滋病后,依然從事賣淫活動。2018年年底,朱某與男子王某議價后,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兩人發生了性行為,并被丹江口市公安機關抓獲。到案后,朱某對自己患艾滋病、賣淫等行為供認不諱。
事后,男子王某經過檢測后發現,自己沒有感染艾滋病毒。案情簡單,朱某的案子很快便進入司法階段。丹江口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朱某明知自己感染艾滋病毒仍賣淫,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日前,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對此案展開審理并作出判決,法院當庭宣判,被告人朱某犯傳播性病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三千元。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艾滋病作為最嚴重的性病,朱某在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的情況下,不采取防范措施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而使他人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則構成故意傷害罪,并且是重傷。本案中王某檢測出沒有感染艾滋,朱某則應當以傳播性病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條規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賣淫、嫖娼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1款同時規定:明知自己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而賣淫、嫖娼的,依照刑法第360條(傳播性病罪)的規定,以傳播性病罪定罪,從重處罰。
滬律網指出:行為人在患有艾滋后繼續賣淫,該行為可以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傳播性病罪論處以及故意傷害罪,在具體定罪時需要根據行為人的惡意大小、受害者涉及的范圍以及造成損害的嚴重程度,此外行為人還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