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為了能與張小姐好好過日子,與其簽署了一份贈與協議,約定將名下的別墅轉為張小姐的個人財產,但直到二人離婚仍沒有進行產權變更登記,最終,經法院審理,張小姐并,有獲得別墅。既然有協議,張小姐又為什么沒有獲得別墅呢?原來,在沒有辦理產權變更之前,李先生享有任意撤銷權,所以,根據相關規定及李先生表達的意愿,法院駁回了張小姐的要求李先生履行變更登記的訴求。
李先生因戶外活動和年紀比自己小20多歲的張小姐相識,兩人迅速確定了戀愛關系并于2010年登記結婚,李先生在婚前有一套登記在自己名下別墅,張小姐大學畢業后就在北京打拼,但一直沒有能力自己購房,為了表示自己對張小姐的感情,李先生在結婚當天就和張小姐簽署了一份書面協議,協議約定這套別墅產權在婚后歸張小姐個人所有,與李先生無關。巨大的年齡差距讓二人婚后矛盾重重,最終導致兩人感情破裂。張小姐起訴至西城法院,要求與李先生離婚,并按照二人簽署的婚內財產協議判決別墅歸自己個人所有。李先生同意離婚,但認為當初簽署協議是為了和張小姐好好過日子,現在兩人即將離婚,房產證也并未實際變更登記,不同意再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過戶手續。根據《合同法》、《物權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相關規定,在約定涉及房屋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前,贈與人可以享有任意撤銷權,所以,法院判決駁回了張小姐要求李先生按照協議履行變更登記的訴求。
上海房產糾紛律師認為:該夫妻財產約定可以排除法定財產制的適用,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這里所指的財產約定是一種有對價的,雙方財產權益的安排,不包括將一方個人財產約定歸對方所有的情形。將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約定歸另外一方所有在實質上屬于無須對價的贈與合同,涉及房屋所有權的,應當適用《合同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婚前或者婚姻關系 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 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 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滬律網提示:協議贈與所涉及的房屋沒有變更登記之前,一旦贈與人行駛撤銷權,贈與協議將不再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