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叔盡心盡力照顧父母,母親去世后也認真操勞其后事,沒想到被企圖霸占母親財產的大哥帶著癡呆的父親告上法庭,痛心疾首之下,強叔只能找律師,幾番波折后,法院審理查明事情真相,做出了合理判決,對強叔母親留下的屬于遺產的部分進行了分割。
母親去世后,強叔便一直處理母親的身后事。一天強叔突然收到法院的傳票,原告竟然是父親和大哥,要求繼承母親的遺產。父親被診斷患上了老人癡呆癥,至于大哥,從不過問母親的身后事。再說,錢雖是由強叔來保管,但辦理喪葬也花掉了好幾十萬,強叔原本打算將剩下的就留給父親養(yǎng)老之用。如今,卻被大哥和父親告上法庭,要繼承母親遺產,還認為在母親生前從賬戶轉給強叔的一筆80萬元以及強叔辦理喪葬事宜所花掉的錢都是屬于遺產,要求強叔予以返還。為了多分財產,大哥歪曲事實真相,還以癡呆父親名義痛斥強叔虐待父母。滿腔憤怒的強叔找了律師,幾番波折, 法院經審理查明事實真相,依法判令:(1)母親遺留下來的銀行存款在析出屬于父親的財產部分后,剩余的則作為遺產由強叔、其大哥及父親三人均等繼承;(2)撫恤金按照遺產繼承的原則進行分割處理;(3)由于喪葬事宜是由強叔負責的,所以喪葬費則由強叔來保管;(4)用于購買墓地的費用以及贈與給強叔的80萬則不認定為遺產,在本案不予處理。法院判決基本支持律師的主張,強叔也為此表示滿意。
上海遺產律師指出:當初強叔購買墓地辦理喪葬一事時每一筆開支去向都有合理解釋,并無侵占或故意損壞之舉;另外對方并無證據證明強叔存有欺詐、脅迫的行為,故母親對強叔的贈與是合法有效的生前處分。所以,大哥要求強叔把辦理喪葬事宜所花掉的錢,還有母親生前轉賬的錢予以返還,作為遺產繼承是不合理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存有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滬律網提示:撫恤金和喪葬費都是死者所在單位等給予死者近親屬和被扶養(yǎng)人的生活補助費或用于解決逝者家屬在殯葬花銷時遇到的困難。二者均發(fā)生于公民死亡后,故不屬于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