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父出資為女兒女婿買了一套房,女兒女婿離婚后,岳父卻拿出了五張借條,要女兒女婿償還購房款,女婿卻表示自己對這些借條毫不知情,也沒有簽過字。原來,這是岳父和女兒之間私自簽的借條,為了讓女婿少分得房產中的部分。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接受的贈與,只要沒有指明僅贈與一方的,該贈與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鄔大爺的女兒鄔小妹與徐小弟相識相戀,隨后登記結婚。2011年,鄔大爺出資為夫妻倆購置別墅,包括裝修等,前前后后花費了近300萬元,房子登記在夫妻倆名下。到了2016年,鄔大爺卻一紙訴狀把鄔小妹和徐小弟告上法院,稱當時的購房款是女兒、女婿向他借的錢,之后一直以經濟困難為由不愿意歸還,并向法院出具了五張借條。而所謂“不愿還款”的鄔小妹,對這些借條的真實性毫無異議。經法院調查,五張借條中有四張都是在2014年2月3日這一天補充簽署的,且借條上只有鄔小妹的簽名,并沒有徐小弟的簽名。后發現,因涉及相關財產分割事宜,鄔小妹與徐小弟的離婚訴訟也在法院審理當中。據徐小弟在庭審時陳述,鄔大爺出具的借條,他不但沒有簽字,而且從頭到尾一無所知,“結婚后,出于為我們改善生活,老丈人出錢買了別墅。到了2014年的時候,我和妻子的關系緊張,那時我們開始分居,才有了這一出事情。”他認為,原告主張的借款關系并不存在,本案產生的實質原因是涉及兩被告之間因為離婚,要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鄔小妹在庭審中陳述,房子總價要600余萬元,后來的貸款也有一部分是鄔大爺償還的,自己和徐小弟根本無力購買涉案房產。對此,被告徐小弟辯稱,自己創收利潤是300多萬,當時所有的工資業務費全部由被告鄔小妹所有,所以鄔小妹所說的無力購買房屋肯定是不成立的。法院審理查明,鄔大爺出資購房時與兩被告并無借貸合意。2011年至2014年期間,原告在為案涉房屋出資時,未與被告約定該出資系借款,事后與被告鄔小妹單方辦理借款手續的原因是2014年初兩被告感情發生矛盾,原告看其感情不好就提出房子的事情要立下字據。該補辦借款手續的行為亦未征得被告徐小弟同意,原告與兩被告之間關于案涉款項的出資不符合借款合同的定義,雙方之間并未形成民間借貸關系。“本案中,原告與兩被告之間具有特殊身份關系,且補簽借款材料系在兩被告之間夫妻關系不和時形成,未經被告徐小弟同意。”法官指出,考慮到社會風俗習慣以及現有證據,法院難以采信雙方之間存在借貸合意。因原告主張借貸關系證據不足,故對于原告主張要求兩被告歸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本案中鄔大爺出資購買的別墅,登記在夫妻倆的名下,應當認定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鄔大爺已經出資為夫妻倆購置別墅,包括裝修等,贈與行為已經完成,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轉移,鄔大爺不能撤銷贈與。而鄔大爺在鄔小妹與徐小弟離婚時,假借借款的方式來影響夫妻財產的分割,是有違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