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化有一對夫妻,丈夫有自殘自殺的傾向,妻子也有外遇,女兒也是和他人所生,起訴離婚時,經過法院調解,由女方支付男方一筆包括部分彩禮在內的補償金。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彩禮是否可以返還法律有明確的規定,但是仍然要視不同案情而定,最大程度地保護無過錯一方的利益。
王某(男)和吳某(女)結婚11個月后由于性格不合,感情破裂而致離婚。吳某認為王某有自殘自殺傾向,使其受到了極大的精神傷害,王某卻認為吳某有外遇,且婚后照顧吳某女兒(系吳某與他人所生)花費了大筆生活費,故請求吳某返還結婚時的5萬元彩禮、7萬元生活費并賠償3萬元。日前,通道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受理了這么一起離婚彩禮返還糾紛??紤]這類案件在當下比較典型且常見,如果以判決方式結案,處理結果雖與法律規定相符,但會與當地的民間風俗習慣有所抵觸,存在當事人不服判訴的可能。4月11日,承辦法官把雙方當事人召集到一起,將當前的國家法律政策,結合當地的民風民俗講解給當事人知曉,希望雙方能調解離婚。經過耐心溝通,承辦法官發現雙方均有調解離婚的意愿,只是在離婚的條件方面意見不一致。鑒于此,承辦法官隨即叫來訴調中心的法官一同參與調解。一開始王某要求吳某返還彩禮錢、生活開支、賠償金共計 15 萬元,付清后可馬上離婚,而吳某只同意給付 12 萬元。由于雙方互不相讓,調解陷入僵局。后來,調解法官叫來親屬一起做思想工作,并從法律、道理、親情等多個角度耐心地進行調解,最終吳某同意給付 13 萬元現金,雙方達成調解和平分手。
滬律網提示:給付彩禮的一方原則上在離婚后不得主張返還,但是如果結婚后沒有共同生活或者給付彩禮一方因給付而生活困難的,則可以主張返還彩禮。本案中雖沒有指出王某在生活上存在困難,但是王某照顧吳某與他人所生的女兒,吳某應當酌情返還部分彩禮。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蛾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吳某提出的王某有自殘自殺的傾向,這不能認定王某在婚姻中存在著過錯,作為夫妻,吳某還有義務照顧王某,但是這也可以作為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據。同時,王某婚后照顧吳某與他人所生的女兒,吳某應當對王某進行適當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