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離婚,獨生子跟隨母親生活,和父親聯系甚少,也幾乎沒有盡到贍養的義務,這樣的兒子還能繼承父親的遺產嗎?鄭州市管城區人民法院就處理了一起這樣的姑侄爭遺產案。上海繼承律師表示在法定繼承中,子女是第一順序繼承人,但是如果子女未盡到贍養的義務,可以減少其繼承的遺產份額。
2007年,小朱的父母因感情不和離婚。離婚后,獨生子小朱一直由母親撫養。近年,小朱父親重病在床,其間,小朱幾乎沒有回來看望過父親。而小朱姑姑朱女士一直照顧小朱父親的生活起居。2017年5月,小朱父親因病去世,其生前單獨購買的房子的房產證、工資卡等相關證件均在朱女士處。父親去世后,小朱回來奔喪,就父親遺產繼承方面,姑侄倆產生分歧。朱女士認為小朱并未盡到孝道,小朱認為父親的遺產就該自己繼承。隨后,小朱一紙訴狀,將姑姑告上了管城區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意識到,原告小朱和被告朱女士本是一家人,最好能夠通過調解手段緩解矛盾,同時挽回親情。父親去世后,遺產該如何繼承?兒子沒盡贍養義務,其他親戚是不是可以剝奪其繼承權?民間所說的“脫離父子關系”,是否真的有效?管城法院民事訴調庭庭長以及法官在現場組織雙方進行調解。調解現場,陳庭長從親情入手,通過拉家常、話親情,讓當事人認識到親情比金錢更重要,各方當事人也從自身利益出發談了自己的想法及以前錯誤的做法。經過調解,朱女士表態,她會把哥哥遺留的所有財產都給小朱,之前有矛盾,主要是心里有氣;而小朱也被姑姑的態度感動,自愿給姑姑部分補償,以感謝她對父親的細心照顧。
滬律網表示:父母離婚后,子女仍然是父母的子女,父母子女關系并沒有解除,兩者之間互相負有扶養的義務以及繼承關系。父母離婚后,配偶之間的繼承關系解除,但子女仍然是父母的第一順序繼承人。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三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上海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因小朱在父母離婚后由母親撫養,與父親日常聯系較少,甚至在父親重病時沒有來看望,但小朱仍享有對父親遺產的繼承權,只是在繼承份額上應當少分,姑姑雖然是第二順序繼承人但對父親盡到了照顧義務,可以分得部分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