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為買貨的父親代簽名出具了欠條,賣方索要貨款時,買方以其不承認買賣關系為由拒絕付款,導致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的案例,法院認定買方具有“表見代理”的情形,應當承擔責任。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指出在表見代理簽訂的合同中,被代理人和代理人都要承擔合同中的責任。
原告某煙花爆竹公司委托的訴訟代理人介紹,老項和小項是父子關系,2012年12月8日和31日,老項兩次向原告購買煙花爆竹,但未付貨款。期間,老項先后向原告出具了2張欠條,載明欠款分別為7687元和14520元,欠條上老項的名字都是其子小項代簽的。這兩筆欠款一拖就是幾年。由于老項沒有履行支付貨款的義務,煙花爆竹公司于今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兩被告老項和小項支付貨款22207元,并從起訴之日起,按銀行同期同檔次貸款基準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直至貨款本金還清之日。一審開庭期間,被告老項和小項都表示自己與原告不存在買賣關系,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請。在證據交換與質證過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由小項代父親老項所簽的兩張欠條。兩被告對兩張欠條不予認可。由于兩名被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欠條無效。因此,法院對這兩張欠條的證明效力予以認定。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小項作為老項的兒子,以父親的名義出具欠條,原告完全有理由相信小項享有出具欠條的代理權限,故小項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這一行為的法律后果應由老項承擔,即老項應當按照欠條約定的數額向煙花爆竹公司支付貨款。老項至今未支貨款顯屬違約,應承擔繼續履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小項并非該案買賣合同的買受方,原告主張小項支付貨款于法無據,不予支持。最后,法院一審判決老項支付煙花爆竹公司貨款22207元,并賠償相應利息損失。
滬律網提示:無權代理的情況包括了行為人本身沒有代理權、行為人的行為超越了代理權以及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被代理人如果不追認,則該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產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合同的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表示:本案中兒子以父親名義出具欠條,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上看,兒子是具有代理權的,原告作為善意的合同相對人,有充分理由相信小項是具有代理權的,無權代理的不利后果不應當由其承擔,被告應當按照合同支付款項和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