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雙方均是再婚,兩個子女都是女方與前夫所生,婚內一直和男方生活,現在這對夫妻又到法院起訴離婚,那么兩個子女由誰撫養?仍由親生母親撫養嗎?上海離婚律師指出繼父母子女關系中一個關鍵點是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是否形成了實質的撫養教育關系。
李先生與王女士均系再婚,再婚時,王女士帶來兩個子女隨母再嫁,一女小佳,二兒小宇。雙方結婚后沒有生育共同子女。李先生與王女士結婚初兩三年,夫妻感情尚好。2013年下半年夫妻關系開始出現矛盾。2016年7月14日,李先生向法院起訴離婚,2016年8月14日法院判決不準許雙方離婚。此后,王女士一直外出未歸,夫妻關系未能得到改善。2017年3月,李先生再次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與王女士解除婚姻關系。本案受理后,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二兒小宇要求跟隨李先生繼續生活,有與小宇的問話筆錄在卷證實。法院認為,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仍然沒有和好,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故李先生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王女士與前夫所生未成年子女因一直隨李先生生活,受其撫養教育,雙方已形成繼父母與繼子女的關系,之間的權利義務不因原被告離婚而消除。未成年子女小佳未表示愿意跟隨李先生生活。未成年子女小宇表示自愿跟隨李先生生活,李先生也愿意繼續撫養。為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及撫養教育,小佳由王女士撫養較為適宜,小宇由李先生撫養較為適宜。因此,未成年子女小佳由生母王女士撫養對小孩的成長更為有利,小宇由繼父李先生撫養對小孩的成長更有利。法院最終判決準許原被告離婚,未成年子女小佳由生母王女士撫養,未成年子女小宇由繼父李先生撫養,小孩成年后隨父隨母生活由其自行選擇。
滬律網提示:繼父母和繼子女關系實質上是因為姻親而產生關系,但在法律地位和父母子女關系是一樣的。但是根據雙方之間是否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又可以分為: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雙方享有父母子女間的各種權利,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無法定的權利義務,僅是直系姻親關系。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王女士與前夫所生未成年子女一直隨李先生生活,李先生作為繼父,與兩個子女之間形成了實質的撫養教育關系,因此王女士與李先生離婚后,兩個子女與李先生之間的父母關系關系仍然存在,撫養權歸屬的認定和親生父母子女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