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重男輕女的思想在傳統社會中根深蒂固,在現代社會中,仍有“嫁出去的女兒是潑出去的水”一說,女兒出嫁之后便不可以再繼承父母的遺產,只能由兒子來繼承。在現實中,一般家庭中父母的遺產全部由兒子繼承,女兒也不會追究什么。但是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在繼承中男女平等,如果因繼承起了糾紛,女性繼承人要善于拿起法律的武器。
張某與丈夫林某結婚后,一共生育了一子五女。丈夫去世后,張某一直隨兒子林某甲生活,5個女兒也經常回家探望照顧母親。2014年,張某在他人的見證下,將位于福州的3套安置房的自有繼承份額全部無條件交由兒子林某甲繼承,但是并未對在三明市梅列區的房子進行處置。之后,因為張某在三明的房子剛好在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規劃紅線范圍內,林某甲便替代母親與三明市梅列區住房和城鄉規劃建設局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約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為貨幣補償款106800元。2015年7月張某因病去世,林某甲繼承了福州的房子,也拿到了三明房子的補償款。但幾位女兒提出了異議。林某甲認為張某生前也答應過將自己三明房子的補償款用于償付醫療費、房屋租金及預留40000元辦理喪事等,因此林某甲不同意將遺產進行分配。兄妹六人為此鬧得不可開交,最終5個女兒將林某甲告上三明市梅列區人民法院。2017年4月,梅列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判決支持5個女兒繼承三明房屋爭補償款106800元中的87500元。接到法院判決后,林某甲不服,又向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獨自繼承三明房屋的補償款。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認為被繼承人張某于2015年7月因病死亡,其遺囑并未對三明房產的補償款作出處分,因此林某甲提供的遺囑與本案無關;且關于張某對三明房屋補償款應當用于償付醫療費、房屋租金及預留40000元辦理喪事等事宜,僅為林某甲口頭辯解,無法提供相關證據證人證實其真實性。此外,5個出嫁的女兒在其母親生前也有進行照顧,應作為被繼承人的子女對涉案房屋補償款享有法定繼承權。最終,法院駁回林某甲的上訴,維持原判。
滬律網提示:遺產繼承中,有遺囑的遺產部分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或者遺贈以及遺贈扶養協議的遺產部分則按照法定繼承,在法定繼承中男女平等,子女對父母的遺產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在繼承份額上則可以根據是否盡到扶養義務而不同。
《繼承法》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本案中張某生前沒有處分房屋爭補償款,因此該房屋爭補償款作為遺產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分割,六個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享有相同的繼承權,而不能因傳統觀念而對女性繼承人有不公平的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