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糾紛有時候繼承人之間不能完全協商一致,這時候就需要法院或者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介入,一旦法院作出了判決,那么繼承人必須按照判決分配遺產。上海刑事律師指出故意不按照法院判決履行義務,故意的作為或者不作為使得最終結果不能和法院判決一致,行為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2015年,因遺產糾紛,林萍(化名)將親妹妹林薇起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分割二人父親留下的遺產。經兩級法院審理,最終,北京市二中院出具調解書,裁定涉案房產歸林薇所有,同時,林薇應當給付林萍房屋折價款110余萬元。判決生效后,在案件強制執行過程中,林萍與林薇經過商議,林萍同意由妹妹自行變賣房屋,再將她應得的折價款給付給她。但事實上,在雙方商議履行裁定期間,林薇已經通過法院的生效裁定,前往房管部門將房屋過戶到了自己名下,并隨即將房屋以278萬元的價格出售給第三人,并未告知法院和林萍。林薇表示自己的售房款用于償還欠款,并沒有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定。因為逃避履行生效裁定,公安機關對林薇電話傳喚,接到電話后,林薇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投案。檢察機關指控稱,2016年3月至2017年6月間,被告人林薇私自將其父林某坐落于北京市豐臺區某小區的房屋遺產過戶并出賣,將賣房款以取現的方式轉移,拒不給付法院調解書中其姐姐林萍應得的繼承份額110萬余元,拒不執行法院的執行裁定,情節嚴重。在法庭上,林薇在敘述中多次哭泣。她反復強調,她只是認為自己與姐姐的糾紛是家事,想先將欠外人的錢償還完畢。但當檢察官詢問追債人的信息時,林薇卻表示自己并不掌握,就連入股合同和還款收條都因為搬家而遺失。經審理,豐臺法院認為林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已經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紤]到其系初犯,且有自首情節,可以從輕處罰,故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
滬律網提示:法定繼承人可以協商決定繼承遺產的問題,包括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不成時,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繼承人要根據法院最終做出的判決分配遺產。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上海刑事律師表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在主觀方面必須表現為故意,,如果是因為不知判決、裁定已生效,或者因某種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困難而不能執行,則不構成此罪。本案中林薇認為對方是自己的姐姐而不按照判決給付房屋折價款,在主觀上應當認定為故意,故構成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