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后留下一套房產,兩兄弟為分遺產,協商寫下欠條:房屋給弟弟,弟弟給哥哥8萬元,但是弟弟拿到房屋安置款后卻沒有給哥哥錢,哥哥無奈之下將弟弟告上了法院。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法定繼承人之間可以自由協議確定遺產的分割。
張博和張峰系親兄弟。二人的父親于 2011 年 2 月去世,留有一處房產,其父生前無遺囑,亦無遺贈撫養協議,張博、張峰以及姐姐為僅有的法定繼承人。張博稱,2016年3月此房動遷,他和弟弟張峰經協商,決定由張峰給付自己 8 萬元,此房屋更到張峰名下。由于當時張峰拿不出這些錢,所以寫了一份欠條給他,并承諾房屋動遷款一下來就還。欠條寫明:張峰欠張博房屋動遷款 8 萬元整,待房屋動遷款下來一次性給付張博。據悉,2016 年 6 月,公證處出具公證書,證明張博等兩人均表示放棄繼承權,其父親留下的征收房屋貨幣安置款 52 萬余元由張峰繼承。張博稱同年10月時該房屋動遷款已經發放,但張峰并沒有履行承諾,沒有給付他 8 萬元欠款。張峰辯稱欠條并非單一的欠款憑證。雙方明確約定付款條件即待放款下來,“至今我的房款并沒有完全下來,說明附加條件未成就,故張博的訴請為無理要求。”張峰還稱該欠條是在張博乘人之危和脅迫的情況下,萬般無奈出具的。依據雙方事先達成的一致,他只需付給張博 4 萬元即可,但張博脅迫他如果不寫 8 萬元欠條就不配合。張峰在庭審中承認涉案房屋動遷款已經發放并由其愛人領取,主張欠條系其愛人書寫,手印系其按捺。而出具欠條后其愛人將此事告知張峰時,張峰未提出反對意見。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本案中,張博提供了一張欠條,但他和張峰雙方均無借貸的意思表示,而系雙方對于遺產分配作出的約定,無論該欠條內容是否為張峰本人書寫,張峰自認手印為其本人按捺,且在欠條形成后亦未提出過任何異議,故應當認定欠條中所載明的內容系出自雙方之間真實意思表示。張峰主張受到張博脅迫,但未能舉證證明,故不予采信。故張峰應當依約將承諾的 8 萬元給付張博。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原被告之間并不存在著真正借貸的意思表示,張峰實際上是以八萬元換取張博在房產中的繼承份額,是法定繼承人之間處理遺產分割的一種方式,因此關鍵就是審查欠條是否對當事人雙方有效。
《繼承法》第十五條: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表示:雖然張峰稱欠條系其愛人書寫,手印系其按捺,但是張峰在妻子開具欠條后沒有提出反對意見,可以視為默示接受,因此欠條在張峰和張博之間有效,至于張峰提出的脅迫情形,則要看舉證了。